第一條 為了加強仲裁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濟寧仲裁委員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濟寧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以下簡稱《仲裁規(guī)則》)、《濟寧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行為規(guī)范》(以下簡稱《仲裁員行為規(guī)范》)、《濟寧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自律公約》(以下簡稱《仲裁員自律公約》)等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濟寧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以下簡稱仲裁員)是根據《仲裁法》的規(guī)定,由濟寧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聘任,依法行使仲裁權的專業(yè)人員。
第三條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積極宣傳、實施《仲裁法》,保證公正、廉潔、高效地審理仲裁案件,依法行使仲裁員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二章 仲裁員的聘用
第四條 應聘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業(yè)務素質;
?。ǘ?遵守《仲裁法》、《章程》、《仲裁規(guī)則》、《仲裁員行為規(guī)范》、《仲裁員自律公約》和本辦法;
(三) 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認真勤勉、謙虛謹慎、注重效率;
?。ㄋ模?身體健康,并有相應的時間從事案件審理工作;
?。ㄎ澹?年齡不滿66周歲。特殊情況可以適當放寬,但不宜超過70周歲。
第五條 來自不同行業(yè)、不同專業(yè)領域的應聘仲裁員應當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a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法律專業(yè)專科(含)以上學歷,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
?。ǘ┚哂蟹蓪I(yè)??疲ê┮陨蠈W歷,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
?。ㄈ╇x退休法官,曾任審判員滿8年的;
(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yè)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yè)水平的。
第六條 各界人士應聘仲裁員的,應當填寫《濟寧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申請表》(以下簡稱《仲裁員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申請人向本會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申請書;
?。ǘ?申請人工作單位推薦意見;
?。ㄈ?學歷證明;
?。ㄋ模?任職資格證明;
(五) 本會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八條 本會辦公室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凡認為具備仲裁員資格條件的,擬定仲裁員擬聘人員名單,報本會委員會會議審議。審議通過者,本會予以聘任并頒發(fā)仲裁員證,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仲裁員的聘期為五年。仲裁員聘期屆滿仍希望繼續(xù)擔任仲裁員的,應當向本會提出申請,是否續(xù)聘由本會決定。
第十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續(xù)聘:
(一)不遵守《仲裁規(guī)則》,不能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審理案件的;
?。ǘ?缺乏駕馭庭審能力,思路不清或者語言表達能力差,無法組織開庭審理的;
(三) 缺乏分析判斷能力,對案件提不出意見和見解的;
?。ㄋ模?不制作裁決書或制作裁決書不規(guī)范的;
?。ㄎ澹?裁決的案件被法院撤銷或不予執(zhí)行2件以上的;
(六) 經年終考評被評為不稱職等次的;
(七) 有違紀違法行為,被本會解聘或除名的。
第十一條 仲裁員未被續(xù)聘的,在原聘任期內擔任案件仲裁員且該案尚未審結的,可以繼續(xù)審理該案直至作出裁決,但本人不愿意繼續(xù)審理的除外。
第三章 仲裁員的管理
第十二條 仲裁員被聘任后,本會辦公室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同時建立仲裁員檔案。
仲裁員應按照本會規(guī)定參加年檢。年檢合格的,本會加蓋年檢注冊印章;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不得繼續(xù)從事仲裁員工作。
仲裁員應在每年的7月1日-7月15日參加年檢。仲裁員年檢工作,由綜合科、審理科具體負責,其他科室予以協助。
第十三條 仲裁員在聘任期內,因工作或者身體原因不能繼續(xù)擔任仲裁員的,可以向本會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經批準,可以不再擔任仲裁員。
第十四條 仲裁員的權利
?。ㄒ唬?按照《仲裁法》及本會《章程》開展仲裁業(yè)務;
?。ǘ?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ㄈ?根據當事人選定或本會主任指定辦理仲裁案件并按規(guī)定領取辦案報酬。
第十五條 仲裁員的義務
?。ㄒ唬?宣傳《仲裁法》,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ǘ?參加本會召開的有關會議和組織的學習、培訓;
?。ㄈ?完成本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ㄋ模?接受本會管理和當事人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仲裁員應當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勤勉敬業(yè),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公正、及時地辦理仲裁案件。
第十七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主動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ㄒ唬?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代理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
?。ǘ?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ㄈ?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代理人或提供過法律咨詢服務的;
?。ㄋ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的;
(五) 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仲裁的。
第十八條 仲裁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本會將依據《濟寧仲裁委員會違紀違法處理的若干規(guī)定》有權將其解聘:
?。ㄒ唬?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接受當事人選定或本會主任指定的;
(二) 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到庭審理案件的;
(三) 明知案件審理期間有出國、出差任務或外派學習計劃,仍接受選定或指定的;
?。ㄋ模?隱瞞《仲裁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法定回避事由的;
?。ㄎ澹?在任職期間,不能履行職責,又不事先向本會報告,影響仲裁工作開展的;
?。?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仲裁員年檢的;
?。ㄆ撸o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仲裁員培訓的
?。ò耍墩鲁獭泛汀吨俨脝T守則》規(guī)定的不宜繼續(xù)擔任仲裁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條 仲裁員必須嚴守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擅自將案卷帶出本會;
(二) 向案件當事人、代理人或其他人員泄露案情;
?。ㄈ?丟失案件有關材料。
仲裁員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本會將視情節(jié)依據《濟寧仲裁委員會違紀違法處理的若干規(guī)定》予以警告、解聘或除名。
第二十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本會依據《濟寧仲裁委員會違紀違法處理的若干規(guī)定》將其除名,并予以通報。
(一) 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情節(jié)嚴重的;
?。ǘ┲俨冒讣r,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仲裁員被警告、解聘、除名均記入仲裁員檔案。仲裁員在聘期內連續(xù)三次受到警告處分或解聘的,仲裁員資格將自動取消。凡被除名的仲裁員,本會永不再聘任。
第四章 仲裁員的培訓
第二十二條 仲裁員培訓的主要內容是仲裁實務、仲裁理論、仲裁文化、仲裁員職業(yè)操守、仲裁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
第二十三條 本會采取集中、分期、分批、分專業(yè)等方式對仲裁員組織培訓。培訓一般采用講座、交流、研討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仲裁員應積極參加培訓,不斷提高仲裁理論水平和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辦公室負責制訂仲裁員年度培訓計劃并組織具體實施。仲裁員參加培訓的情況應記入仲裁員檔案。
第二十六條 仲裁員的培訓情況作為本會考評仲裁員的一項重要內容。仲裁員每年至少參加一次培訓,否則本會有權不在具體案件中指定其擔任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當事人選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新聘任仲裁員應接受培訓后再接受當事人選定或本會主任指定,參與案件審理;未接受培訓的仲裁員不列入仲裁員名冊,不得參與案件審理。
第二十八條 仲裁員在聘任期內連續(xù)兩年未參加培訓的,除具有正當理由外,本會有權暫停其仲裁員資格,任期屆滿后不予續(xù)聘。
第五章 仲裁員的考核考評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仲裁員考評小組,負責仲裁員的考評工作。
第三十條 仲裁員考評主要包含以下五個方面內容:
(一)職業(yè)操守、敬業(yè)精神及廉潔自律情況;
(二)審理及調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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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宣傳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情況;
?。ㄎ澹﹨⒓踊顒蛹芭嘤柷闆r。
第三十一條 仲裁員考評分優(yōu)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級。
仲裁員考評獲優(yōu)秀等級的,將被本會主任優(yōu)先指定為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獲稱職以上等級的,可繼續(xù)列入仲裁員名冊;獲不稱職等級的,不再列入仲裁員名冊。
第三十二條 仲裁員考評每年進行一次。
第三十三條 仲裁員考評小組由本會有關科室參加。審理科主要負責考評仲裁員的審理及調解水平、文書制作水平及仲裁員的培訓情況。綜合科主要負責考評仲裁員的職業(yè)操守、敬業(yè)精神及廉潔自律情況。發(fā)展聯絡科主要負責考評仲裁員宣傳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本會考評小組對科室的分項考評情況進行匯總并進行綜合考評。仲裁員考評結果記入仲裁員檔案
第三十五條 根據仲裁員的年終考評結果,凡被考評為優(yōu)秀等次的,將被列入本會首席仲裁員名冊。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首席仲裁員名冊。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時,原則上從首席仲裁員名冊中指定。
第三十七條 首席仲裁員的使用實行循環(huán)制。在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前,按照首席仲裁員名冊的排名順序依次循環(huán)指定。但根據案由的不同,也可以不按排名順序指定。
第三十八條 首席仲裁員審理期限內未審結案件一年內不能超過3件(符合延期情況的除外),達到3件時,將不被指定擔任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
第三十九條 首席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從首席仲裁員名冊中調出:
?。ㄒ唬┥弦荒甓绒k理案件數少于3件的;
?。ǘ┺k理案件拖沓,導致案件嚴重超期的;
?。ㄈ?因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不予執(zhí)行、重新仲裁等原因而導致錯案發(fā)生的;
(四)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四十條 首席仲裁員的產生、調整,由本會主任辦公會議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濟寧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一○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二○○九年十二月一日發(fā)布的《濟寧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管理辦法》《濟寧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聘用管理辦法》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