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仲裁委員會
仲裁員的紀律
1、不準違反延安仲裁委員會仲裁暫行規(guī)則及其它規(guī)章制度;
2、不準弄虛作假,玩忽職守,貽誤仲裁工作;
3、不準泄露仲裁活動中涉及的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向外界透露案件審理、仲裁合議等案件有關情況;
4、不準限制或者剝奪當事人參加仲裁活動享有的合法權利;
5、不準仲裁案件時,充當一方當事人的代言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6、不準索賄受賄,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材料。
7、不準在知道被指定或選定為仲裁庭組成人員后,隱瞞有仲裁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應當主動回避的情形;
8、不準違反法定程序,無故拖延結案期限,或因遲到影響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9、不準與當事人爭吵或者仲裁庭內(nèi)部對案件的不同意見公布于眾,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
10、不準未經(jīng)本會同意在本市區(qū)內(nèi)同時兼任兩個以上的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