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年5月16日經(jīng)長沙仲裁委員會第三屆第六次全體委員會議修訂并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民商事權益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 等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結合本會仲裁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當事人協(xié)議將其爭議提交長沙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仲裁的,視為同意按照本規(guī)則進行仲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經(jīng)本會同意,從其約定。仲裁庭和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均應遵守本規(guī)則進行仲裁活動。
第三條本會受理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受理當事人同意提交本會仲裁的涉外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
本會受理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不受地域的限制。
第四條本會不受理下列爭議和糾紛:
(一)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撫養(yǎng)、贍養(yǎng)、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ㄈ?a href="http://m.luxwatt.cn/flcs/list_10.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勞動爭議;
?。ㄋ模┺r業(yè)集體經(jīng)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第五條本會作出的裁決為終局裁決,當事人不得就生效裁決的事項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當事人向本會申請仲裁,經(jīng)另一方當事人以書面形式作出接受仲裁意思表示的,本會可以受理。
第七條 仲裁協(xié)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fā)生前或者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
仲裁協(xié)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埱笾俨玫囊馑急硎?;
?。ǘ┲俨檬马?;
?。ㄈ┻x定本會仲裁的意思表示。
第八條仲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
第九條當事人可以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以書面形式提出;未在首次開庭前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的,視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無異議或者承認本會對仲裁案件有管轄權。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內書面提出。
第十條 案件受理及有關仲裁的事務性工作由本會秘書處負責。
有關案件審理的協(xié)調、監(jiān)督和指導由本會案件評審監(jiān)督委員會負責。
第二章 申請、受理和答辯
第十一條 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兄俨脜f(xié)議或另一方當事人愿意接受仲裁的書面意思表示;
?。ǘ┯芯唧w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ㄈ儆诒緯氖芾矸秶?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本會遞交仲裁申請書,并按對方當事人和仲裁庭人數(shù)提交副本,有仲裁協(xié)議的,一并提交。
第十三條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暾埲撕捅簧暾埲说男彰?、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ǘ┲俨谜埱蠛退鶕?jù)的事實、理由;
?。ㄈ?a href="http://m.luxwatt.cn/flcs/list_573.html" target="_blank" class="keywordlink">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四條本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本會收到申請后,認為仲裁申請書不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可以要求當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本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通知當事人繳納仲裁費用。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收費通知起五日內按規(guī)定預交仲裁有關費用,逾期未交納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第十五條本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本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本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答辯書。本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六條當事人應在申請或者答辯時,向本會提供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收件人、電話號碼等其他聯(lián)系方式,并簽名或者捺印確認。
送達地址應寫明受送達人住所地的郵政編碼和詳細地址,受送達人是有固定職業(yè)的自然人的,其從業(yè)的場所可以作為送達地址。
第十七條 本會按照申請人提供的被申請人的送達地址或者其他聯(lián)系方式無法通知被申請人參加仲裁的,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ㄒ唬┥暾埲颂峁┝吮簧暾埲藴蚀_的送達地址,但本會無法向被申請人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仲裁通知書的,適用公告送達。公告費由申請人預交,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預交的,視為撤回申請。
?。ǘ┥暾埲瞬荒芴峁┍簧暾埲藴蚀_送達地址,本會經(jīng)查證后仍不能確定被申請人送達地址的,可以以被申請人不明確為由決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第十八條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書后,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的,本會或者仲裁庭應明確告知其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后果,被申請人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ㄒ唬┍簧暾埲耸亲匀蝗说模云鋺艏怯浿械淖∷鼗蛘呓?jīng)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
(二)被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以其工商登記或者其他依法登記、備案中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本會或者仲裁庭應當將上述告知內容記入筆錄。
第十九條 因當事人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仲裁庭或者當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而導致法律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ㄒ唬┼]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zhí)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ǘ┲苯铀瓦_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上述內容,秘書處或者仲裁庭應當在申請人申請時及向被申請人送達仲裁通知書時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變更、增加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本會應當在收到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反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可以申請財產(chǎn)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chǎn)保全的,本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chǎn)保全遭受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的,可以推選二至五名仲裁代表人參加仲裁。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和仲裁代表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本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和仲裁代表人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至多可以委托兩人。
第三章 仲裁庭的組成
第二十三條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第二十四條 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方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獨任仲裁員。
當事人自收到仲裁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之日起七日內,未能在本會仲裁員名冊中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或者未能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獨任仲裁員的,或者未能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當事人一方為二人以上的,應當作為一方,按照上述規(guī)定選定仲裁員。
第二十五條 仲裁庭組成后,本會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ㄒ唬┦潜景府斒氯嘶蛘弋斒氯恕⒋砣说慕H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ㄈ┡c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ㄋ模┧阶詴姰斒氯?、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乇苁掠稍谑状伍_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八條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本會主任決定。本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本會委員會會議決定;本會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由本會主任會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依照仲裁法和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
因回避而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
第三十條 仲裁員不得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仲裁庭認為確有需要會見的,須有本會秘書處工作人員參加,在本會辦公地點會見;在本會辦公地點會見有困難的,應當在仲裁庭指定的地點會見。
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本會應當將其除名。
第四章 證 據(jù)
第三十一條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承擔舉證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jù)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jù)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或其仲裁代表人人數(shù)和仲裁庭人數(shù)提交副本。
秘書處或者仲裁庭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應當出具收據(jù),注明證據(jù)名稱、份數(shù)和頁數(shù)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jīng)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仲裁庭調查收集:
?。ㄒ唬儆趪矣嘘P部門保存并須仲裁委員會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ㄈ┊斒氯思捌浯砣舜_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仲裁庭調查收集證據(jù),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jù)的內容、需要由仲裁庭調查收集證據(jù)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仲裁庭調查收集證據(jù)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仲裁庭對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送達通知書,說明不予準許的理由。
第三十五條 仲裁庭認為仲裁案件需要,可以自行調查收集證據(jù)。
仲裁庭自行調查收集的證據(jù)僅限于:
?。ㄒ唬┥婕翱赡苡袚p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中止仲裁、終結仲裁、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第三十六條 仲裁庭調查收集證據(jù),必要時也可以委托秘書處依法進行。
第三十七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按仲裁庭要求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jié)錄本。
提交少數(shù)民族文字書證,應當附有漢文譯本。
提交外文書證,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三十八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xié)商不成的,由仲裁庭決定。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且提出證據(jù)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應當準許:
?。ㄒ唬╄b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ǘ╄b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ㄈ╄b定結論明顯依據(jù)不足的;
?。ㄋ模┙?jīng)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第四十條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仲裁庭應當準許。
第四十一條 仲裁庭勘驗物證或者現(xiàn)場,可以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當事人拒不到場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第四十二條 秘書處或者仲裁庭應當在送達受理通知書和仲裁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
由本會指定舉證期限的,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受理通知書和仲裁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也可由本會指定,并經(jīng)仲裁庭認可。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jù)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仲裁庭申請延期舉證,經(jīng)仲裁庭準許的,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
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jù)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jù)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jù)材料,仲裁庭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以下情況除外:
(一)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
(二)舉證期限屆滿后有新發(fā)現(xiàn)的證據(jù)的;
(三)經(jīng)仲裁庭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jù)可能導致裁決明顯不公而視為新證據(jù)的。
當事人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第四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發(fā)現(xiàn)的證據(jù),仲裁庭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舉證。
經(jīng)當事人申請,仲裁庭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jù)。
仲裁庭認為必要的,可以在首次開庭前組織交換證據(jù)。
第四十六條 交換證據(jù)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并經(jīng)仲裁庭認可,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
仲裁庭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jù)的,交換證據(jù)之日為舉證期限屆滿之日。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jīng)仲裁庭準許的,證據(jù)交換日相應順延。
第四十七條 證據(jù)交換由仲裁庭的組成人員主持。
在證據(jù)交換中,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jù)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jù),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并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jù)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
第四十八條 仲裁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仲裁庭根據(jù)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仲裁庭可以告知當事人變更仲裁請求,不受本規(guī)則第二十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條的限制。
當事人變更仲裁請求的,仲裁庭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第四十九條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保全證據(jù),但最遲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提出。本會應在收到當事人申請書的三日內提交證據(j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進行證據(jù)保全。
第五十條 證據(jù)應當在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jīng)質證的證據(jù),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當事人在證據(jù)交換過程中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jù),經(jīng)仲裁庭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并經(jīng)仲裁庭許可。
仲裁庭對當事人申請予以準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第五十二條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證人在仲裁庭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jù)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第五十三條 證人確有如下情況不能出庭,經(jīng)仲裁庭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ㄒ唬┠赀~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ǘ┨厥鈲徫淮_實無法離開的;
?。ㄈ┞吠咎貏e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ㄋ模┮蜃匀粸暮Φ炔豢煽沽Φ脑驘o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第五十四條 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
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jīng)仲裁庭準許,可以書面答復當事人質詢。
第五十五條 經(jīng)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fā)問。
詢問證人、鑒定人、勘驗人不得使用威脅、侮辱及不適當引導證人的言語和方式。
第五十六條 仲裁庭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jù),依照法律規(guī)定,遵循職業(yè)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jīng)驗,對證據(jù)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客觀、公正地認定案件事實。
第五章 開庭和裁決
第五十七條 仲裁案件應當開庭審理。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可以根據(jù)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開庭在本會秘書處辦公地點進行,經(jīng)本會同意也可以在本會秘書處辦公地點以外的其他地點進行。
第五十八條 仲裁案件的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二人以上,其仲裁標的是共同的,仲裁庭可以決定共同仲裁。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仲裁案件其仲裁標的為同一種類或者有關聯(lián)的,經(jīng)一方當事人申請,并征得其他當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合并審理,是否合并審理,由仲裁庭決定。
但仲裁庭組成人員不同的不適應前款規(guī)定。
第五十九條 仲裁庭開庭應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
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仲裁庭同意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決定延期開庭:
?。ㄒ唬┍仨毜酵サ漠斒氯撕推渌俨脜⑴c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的;
?。ǘ┊斒氯伺R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ㄈ┬枰ㄖ碌淖C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jù),重新鑒定、勘驗、補充調查的;
(四)仲裁員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的;
(五)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六十一條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申請人經(jīng)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jīng)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反請求申請,適用前二款規(guī)定。
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辨論。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六十四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開庭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六十五條閉庭后,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決定再次開庭:
?。ㄒ唬┊斒氯擞馄谔峁┳C據(jù)材料,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
?。ǘ┊斒氯颂峁┝嗽谂e證期限屆滿后新發(fā)現(xiàn)的證據(jù)的;
?。ㄈ┙?jīng)仲裁庭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jù)可能導致裁決明顯不公的;
(四)人民法院建議重新仲裁的;
?。ㄎ澹┢渌俨猛フJ為需要再次開庭的情形。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ㄒ唬┮环疆斒氯艘虿豢煽咕艿氖掠?,不能參加仲裁的;
?。ǘ┍景副仨氁粤硪话笇徖斫Y果為依據(jù),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三)一方當事人死亡或終止,需要等待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其他應當中止仲裁的情形。
第六十七條 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復仲裁程序。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仲裁:
?。ㄒ唬┮环疆斒氯怂劳龌蚪K止,沒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二)一方當事人死亡,權利義務承受人表明不愿意參加仲裁的;
?。ㄈ┢渌麘斀K止仲裁的情形。
第六十九條 組庭前中止仲裁或者終止仲裁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組庭后中止仲裁或者終止仲裁的,由仲裁庭決定。
第七十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jù)和解協(xié)議制作裁決書或者調解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重新申請仲裁。
第七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jù)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雙方自行和解不成或者仲裁庭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不得將在和解或者調解過程中的陳述或者意見作為其再申請、答辯或者提出反請求時不利對方的依據(jù)。
第七十四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xié)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本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七十五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七十六條 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jīng)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先行裁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xù)進行。
第七十七條 仲裁庭應當在組庭后四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但對專門性問題作出鑒定的期間和延期審理的期間不包括在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提請本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七十八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ǘ┲俨谜埱蟮膬热?;
?。ㄈ幾h的事實;
(四)責任的認定、裁決的理由和所適用的法律;
?。ㄎ澹┎脹Q結果;
(六)仲裁費用的負擔;
?。ㄆ撸┎脹Q書的制作日期。
雙方當事人書面協(xié)議不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明。
第七十九條 裁決書經(jīng)仲裁員簽名,應當加蓋本會印章。
第八十條 當庭裁決的案件,除當事人要求郵寄送達的外,仲裁庭應告知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領取裁決文書的期間和地點以及逾期不領的法律后果。上述情況,應當記入筆錄。
仲裁庭已告知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領取裁決文書的期間和地點的,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領取裁決文書之日為送達之日;未在指定期間領取的,指定領取裁決文書期間屆滿之日為送達之日。
第八十一條 對裁決書中文字、計算錯誤或者對仲裁庭已經(jīng)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
第八十二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jù)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ㄒ唬]有仲裁協(xié)議的;
?。ǘ┎脹Q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ㄈ┲俨猛ソM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ㄋ模┎脹Q所根據(jù)的證據(jù)是偽造的;
?。ㄎ澹Ψ疆斒氯穗[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的;
?。┲俨脝T在仲裁該案中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第八十三條 當事人應當在仲裁裁決書確定的日期內履行裁決。未確定履行期限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六章 簡易程序
第八十四條 爭議標的金額未超過50萬元(人民幣,同下)的案件,適用本章規(guī)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當事人約定不適用簡易程序的;
申請時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
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shù)眾多的;
本會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仲裁的。
第八十五條 適用簡易程序仲裁的案件,可由仲裁員一人組成仲裁庭仲裁。
雙方當事人自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五日(涉外案件三十日)內在本會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逾期未共同選定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仲裁庭可以以簡便方式隨時通知當事人、證人。
雙方當事人到庭后,被申請人同意口頭答辯的,仲裁庭可以當即開庭審理;被申請人要求書面答辯的,仲裁庭應當將提交答辯狀、提交證據(jù)材料的期限和開庭的具體日期告知各方當事人,由各方當事人在筆錄和開庭通知的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捺印。
簡易程序的舉證期限,由本會或仲裁庭指定的,不少于十五日,從當事人收到受理通知書或仲裁通知書的次日開始計算。
第八十六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書和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七日(涉外案件三十日)內向本會提交答辯書。本會在收到答辯書之日起三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變更、增加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第八十七條 本會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以書面形式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jīng)秘書處或者仲裁庭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仲裁。
第八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序仲裁的案件,不因仲裁請求的增加、變更或者反請求的提出而影響簡易程序的進行;經(jīng)變更的仲裁請求或反請求所涉爭議金額超出本規(guī)則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數(shù)額,雙方當事人不能同意繼續(xù)適用簡易程序的,或仲裁庭認為不宜再適用簡易程序的,適用普通程序。
第八十九條 開庭前已經(jīng)書面或者口頭告知當事人仲裁權利、義務,或者當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師代理仲裁的,仲裁庭除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外,可以不再告知當事人其他的仲裁權利義務。
第九十條 開庭時,仲裁庭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和答辯意見歸納出爭議焦點,經(jīng)當事人確認后,由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舉證、質證和辨論。
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仲裁庭可以在聽取當事人就適用法律方面的辨論意見后逕行裁決。
第九十一條 當事人雙方同時到本會申請仲裁解決簡單的民商事權益糾紛,但未協(xié)商舉證期限,或者被申請人一方經(jīng)簡便方式通知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準許。
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舉證期限由當事人協(xié)商決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仲裁庭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九十二條 仲裁庭在仲裁過程中發(fā)現(xiàn)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的,應在仲裁期限屆滿前及時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九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仲裁的案件,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仲裁庭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
適用簡易程序仲裁的案件,除仲裁庭認為不宜當庭裁決的以外,應當當庭裁決。
第九十四條 簡易程序仲裁期限為六十日(涉外案件為九十日),自仲裁庭組成的次日開始計算。
第九十五條 本章未規(guī)定的事項,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別規(guī)定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同意將涉外經(jīng)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fā)生的爭議,提交本會仲裁的,適用本章的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規(guī)則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九十七條本會收到仲裁申請后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并在五日內向申請人發(fā)送仲裁受理通知書、本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并將仲裁通知書連同仲裁申請書副本、本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一并發(fā)送給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明文件。本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發(fā)送給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九十八條被申請人如有反請求,應當在答辯期內以書面形式提交本會。
本會收到被申請人的反請求申請書后,應當立即發(fā)送給申請人。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書面答辯。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九十九條被申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有住所的,應當自接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并選定或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申請書,申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有住所的,其提出答辯書的期間為接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第一百條當事人申請財產(chǎn)或者證據(jù)保全的,本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zhí)峤回敭a(chǎn)或者證據(jù)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第一百零一條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在接到本會的仲裁受理通知書和仲裁通知書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選定仲裁員或書面委托本會主任指定仲裁員;沒有在規(guī)定時間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本會主任指定。
第一百零二條仲裁庭組成后五日內,本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發(fā)送給當事人。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會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按照本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重新選定或者委托本會主任重新指定仲裁員。
第一百零三條本會應當在仲裁庭開庭三十日前將開庭日期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請求提前開庭的,經(jīng)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開庭。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十二日前書面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一百零四條仲裁庭應當在仲裁庭組成后六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提請本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一百零五條裁決應當根據(jù)事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參考國際慣例,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獨立公正地作出。
第一百零六條仲裁庭可以對其審理的案件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jù)和解協(xié)議制作裁決書。
第一百零七條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jù)中國法律的規(guī)定,向中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zhí)行;或者根據(jù)一九五八年《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及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其他國際條約,向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一百零八條對涉外當事人送達仲裁文書,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ㄒ唬┮勒帐芩瓦_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guī)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ㄈ哂兄腥A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ㄋ模┫蚴芩瓦_人委托的有權代為接受送達的仲裁代理人送達;
?。ㄎ澹┫蚴芩瓦_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機構、業(yè)務代辦人送達;
?。┦芩瓦_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jù)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jīng)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視為送達。
第八章附則
第一百零九條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條本會以中文為正式語言,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仲裁庭開庭時,如果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證人需要語言翻譯的,可由本會提供翻譯,也可由當事人自行提供翻譯。
當事人提交的各類文書、證據(jù)和證明材料,本會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中文譯本或其他語文的譯本。
第一百一十一條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仲裁另有要求外,仲裁文書、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代理人,或者以郵寄、傳真、電報、留置、公告等方式送達當事人、代理人。
第一百一十二條留置送達的,送達人可以邀請公證人員或受送達人所在單位、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在送達回證上證明情況和日期,由送達人和公證人員或受送達人所在單位、基層組織代表簽名或蓋章,把需送達的書面材料留在受送達人最后一個為人所知的營業(yè)地點、經(jīng)常住所或通訊地址,即視為已經(jīng)送達。
受送達人拒絕接受仲裁文書,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的,由二個以上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證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的,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一十三條仲裁文書、通知、材料等直接送達的,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郵寄送達的,以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當事人拒絕簽收的,以回執(zhí)上注明的退回之日為送達之日;電報送達的,以電報簽收文件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傳真方式送達的以接受方返回的確認傳真件上注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所在單位、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簽字或蓋章的,以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一十四條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材料、通知在期滿前交郵、交發(fā)的,不算過期。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本會或者仲裁庭決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本規(guī)則自二OO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規(guī)則施行前受理的案件,仍適用受理案件時的仲裁規(guī)則;雙方當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適用本仲裁規(guī)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