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周口訊 太康縣4名民警在傳訊一犯罪嫌疑人時,采取刑訊逼供的手段逼取口供,致犯罪嫌疑人死亡。此起刑訊逼供案由周口市中級法院發(fā)回重審。近日,扶溝縣人民法院重審后,以犯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陳某和王某有期徒刑10年和3年,韓某、鄭某均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2005年5月18日,太康縣公安局在偵查該縣城關鎮(zhèn)牛莊村一村民被害案時,認為程某有重大嫌疑,遂將其傳訊。次日,程某供述了犯罪過程。5月23日晚12時左右,陳某、韓某、王某、鄭某4民警伙同黃某(另案處理)對程某進行吊、打,讓其交代被害人的手機及程某作案時所穿衣服、鞋子的去向。24日凌晨4時,鄭某看到坐在地上的程某突然倒地,呼吸急促,臉色蒼白,即對其進行心臟按摩,并立即將程某送往該縣人民醫(yī)院搶救未果。當天,陳某等5人一起投案自首。經(jīng)鑒定,程某是在患有心臟肥大伴心臟瓣膜纖維化增生的基礎上,由于全身多發(fā)軟組織挫傷誘發(fā)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韓某、王某、鄭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鑒于4民警刑訊逼供的行為是導致程某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的誘發(fā)因素這一情節(jié),結(jié)合本案案情,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