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氏兄弟組織的賣淫團伙昨天栽了,團伙11名成員在南岸法院分別領刑6年到14年半不等的刑期,11人共處罰金1388.4萬元。該團伙成員幾乎全部由兄弟姐妹以及其伴侶、親戚組成,分別控制賣淫婦女多達數十人,業(yè)務涵蓋廣東廣州、東莞以及重慶的南岸、渝北等地。為發(fā)展業(yè)務,該團伙有專人放哨,配有專車接送賣淫女,租住房間安置遙控報警器、高空逃生繩等設備,逃避警察打擊。
墮落前
他們原是普通打工仔
從南岸區(qū)檢察院的起訴書中可以看出,這個汪氏兄弟組織的賣淫團伙成立時間長達七年時間,從2003年開始,忠縣無業(yè)人員汪賢仁、汪賢義、汪賢權、汪賢棋、汪安枚、汪賢虎六兄妹在廣東省打工期間,發(fā)現通過控制婦女賣淫,收取嫖資的方式可以斂財,各被告人與同案人基于親屬關系相互介紹、引薦、陸續(xù)參與到組織、強迫婦女買淫的活動中。并漸漸形成了一個以親屬關系為基礎,以汪氏一家6兄妹12口人、孫氏家屬成員為骨干的組織賣淫團伙。
這個團伙成員在平時的生活中,以家庭為單位各自控制數目不等的賣淫女,并占有賣淫所得贓款。在作案時,該團伙成員之間相互配合,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相互介紹婦女供同案人控制、相互代為看管賣淫婦女,相互代收嫖資,相互通風報信。
據檢方承辦檢察官陳明浩介紹,從2003年到2008年4月份,該團伙成員陸續(xù)在廣州、東莞等地通過欺騙、中介介紹、親屬間互相介紹的方式,以打工掙高額“工資”等為誘餌,騙取廣西、貴州、湖南、湖北、山東、云南、江西、重慶等地的女青年至廣州,以毆打、語言威脅、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身份證件和現金及通信工具等手段,組織強迫這些婦女賣淫。其中70%的賣淫女子是未成年人,最小年齡只有12歲,主要集中在廣州白云區(qū)江夏村、東平村等地賣淫。
避打擊
帶上賣淫女轉戰(zhàn)重慶
在2008年4月左右,因為廣東警方加大對賣淫嫖娼活動的查處力度,仍在廣東控制婦女進行賣淫活動的各被告人及同案人遂決定轉移到我市繼續(xù)組織買淫。為了逃過警方的打擊,該團伙成員以及被控制賣淫婦女分批次陸續(xù)從廣東到重慶。
汪安枚、張淑英率先回重慶考察環(huán)境后,先后在南岸四公里、南坪舊藥品市場四樓等處組織賣淫。后來鄧順和找到汪安枚表示,可以為其提供賣淫場所。鄧順和將南坪舊藥品市場二樓2-44號房屋,用層板隔成若干小間后,出租給賣淫團伙進行賣淫活動。
在此期間,團伙還要求女青年每天必須接客數十人,每個嫖客收費40元,而這些賣淫女每天必須將賣淫的全部所得上交,并不得自由外出,該團伙統(tǒng)一組織賣淫女生活和住宿。
為應對公安機關查處,每名被迫賣淫的女青年,還必須每人每天上繳30元房屋租金,來偽造租房假象。
防警察
放哨報警器逃生繩都用上了
為了搞好場所的“安全性”,鄧順和還在其房間內,安裝了遙控報警器,派人員在樓下放哨,如果發(fā)現有警察,他們就按動手中的遙控器,樓上報警器發(fā)出警報。而且為了便于賣淫女和嫖客逃跑,他還在出租房屋的窗臺上安裝了幫助逃跑用的高空逃生繩,以便他們能逃避警方的打擊。
從2008年到2009年7月期間,汪氏兄妹陸續(xù)帶著賣淫女回到重慶,采用與廣東一樣的方法,在南坪、四公里、渝北黃泥、龍頭寺等處賣淫。為了防止警方突查,他們還花錢請人在南坪舊藥品市場附近路口放哨,利用安裝好的報警器“安全”地賣淫。其間,任宗平、孫玉芳為擴大業(yè)務,做到快捷迅速將賣淫女運送到賣淫場所,還專用購進一輛豐田卡羅拉轎車,接送賣淫女往返租住處和賣淫場所之間。
獲暴利
雇馬仔看管賣淫女
這個團伙通過其組織賣淫的方式聚斂了大量錢財,因為手上賣淫女子較多,有時忙不過來,為了更好地開展業(yè)務,他們還不惜花高價請人幫助看管賣淫女子。2009年3月至5月,汪賢虎、張淑英、汪安枚、孫科等人,開出每月1000至1200元的工資,讓孫平、黃玉、譚華蘭等人在渝北黃泥、南坪舊藥品市場,幫助看管賣淫女。
在此期間,通過組織婦女賣淫、汪賢權與其妻張淑英共獲贓款50余萬元;汪賢棋與其妻彭揚英共獲贓款70余萬元;汪賢義與其妻向昌珍獲利96萬余元;汪賢仁、陳月安獲利23萬余元;鄧順和通過出租房屋供他們賣淫,獲贓款8萬余元。
2009年7月5日,經過長時間的摸排,南岸區(qū)警方組織70余名警察對南坪舊藥品市場進行清查,解救出被強迫賣淫的女青年11人,抓獲正在嫖娼的違法人員5人,同時,汪氏團伙11人被抓獲歸案。隨后,賣淫女子被警方送回家鄉(xiāng)。
法院表示,除本案11被告,其他人將另案處罰。
審判》》
最高判14年半
今年四月至五月份,由于涉案犯罪事實金,人員多、金額大,南岸法院先后對該案進行了三次庭審。昨日,此案終于順利審結作出一審宣判。
法院認為,該團伙11名被告在長期組織買淫活動中,形成了以汪氏、孫氏家庭成員為骨干的犯罪團伙,在廣東省、重慶市多處,長時間組織婦女賣淫,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其中鄧順和明知他人組織賣淫,仍多次提供房屋作為賣淫場所,情節(jié)嚴重,構成容留賣淫罪。
法院認為該團伙作案時間長、控制人數多、手段殘忍、行為惡劣、非法聚斂了大量錢財,且其控制賣淫者中多數為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給被害者造成了嚴重的損害,應當嚴懲。遂對本案11人分別判處重刑、并處以重罰。其中汪賢權獲刑14年半,汪賢棋13年半、孫平10年,汪賢仁12年半等,最短刑期為幫人看管賣淫女的黃玉,犯協助組織買淫罪,判處6年刑期。同時,同案11名被告分別處以250萬到400元不等的罰金,共計達到1388.4萬元。
同時,收繳豐田卡羅拉轎車、作案用的報警器等其他工具。繼續(xù)追繳這些團伙成員的所獲贓款260余萬元。
現場》》
被告人態(tài)度蠻橫
在地上打滾耍橫
在昨日宣判結束后,旁聽席上傳來家屬的叫罵聲,表示判重了,要“一定要上訴,有些賣淫女是自愿賣淫,關我屁事”。受到家屬的支持,幾名被告人在庭后態(tài)度變得蠻橫,拒絕在庭審筆錄上簽字。幾名女被告甚至在地上打滾耍橫,被法警及時制止。
庭后,陳明介紹,在賣淫女中確有一兩人在前期是自愿賣淫,但后來,這兩名婦女明確向汪氏團伙成員提出不想再繼續(xù)下去,希望能離開,但均被拒絕。該團伙成員手段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法院對此案各被告從嚴判決,不存在量刑過重問題。 (記者 楊野 實習生 和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