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詐騙與金融詐騙的界限
金融詐騙罪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法定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進行集資、貸款、金融票據(jù)、金融憑證、信用卡保險、有價證券詐騙,數(shù)額較大或者進行信用證詐騙的行為。金融詐騙罪包括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jù)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等。
金融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存在一些共同點:(一)主觀方面,二者都是故意,而且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二)二者在客觀方面,都采用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的財物;(三)從刑事責任方面看,兩者都分三個不同檔次,規(guī)定輕重嚴厲程度不同的法定刑。
但二者也存在一些差異:(一)從客觀方面來說:合同詐騙罪是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采用欺騙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金融詐騙罪則是在金融活動中,采用欺騙方法騙取金融機構或他人的財物或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二)客體不同,合同詐騙罪侵犯了合同交易秩序和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而金融詐騙罪則侵犯了私有財產(chǎn)所有權和國家金融管理制度,擾亂了金融秩序。
金融憑證詐騙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行為人對所使用的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必須表現(xiàn)出明知。如對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不表現(xiàn)為明知,即不知道所使用的金融憑證是偽造或變造的,則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如果是在不知道的情況下使用的,如持有金融憑證的人所持有的金融憑證是其前手詐騙、盜竊、搶劫、搶奪而來自己卻不知情的;或者受人委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本身是冒用的金融憑證的、自己完全不知情的,就因為不是出于故意而不構成本罪。對于犯罪的目的,本罪要求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
否則,如無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出于故意也不可能構成本罪。不過,行為人明知自己所使用的屬于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仍決意使用,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言而喻。
二、金融憑證詐騙與詐騙罪的區(qū)別
金融憑證詐騙罪與詐騙罪,兩者之間存在著法條競合關系。行為人以金融憑證進行詐騙屬于詐騙罪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前者即本罪為特別法條,后者即詐騙罪為一般法條。根據(jù)法條競合適用的原則,除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應依特別法條在這里即為本罪定罪量刑。從理論上看,它們有許多相同之處。但區(qū)別主要是:
(一)詐騙行為發(fā)生的時空不同。前者只能發(fā)生在金融活動中;后者只能發(fā)生在金融活動以外。
(二)詐騙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過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這一金融道具實施的;后者是使用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道具實施的。
(三)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金融憑證的監(jiān)督、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后者只是公私財產(chǎn)的所有權。
(四)犯罪主體不同。前者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在非金融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實施詐騙,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反之,金融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構成犯罪的則應當以金融憑證詐騙罪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