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未調查向保險公司索賠
甲公司購買了一輛汽車提供給其出資50萬元設立乙公司(獨立法人)使用,黃某任廠長,但產(chǎn)權屬甲公司,甲公司購車后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投保人和受益人均為甲公司。后因乙公司拖欠丙工程款10萬余元,丙將汽車強行開走。黃某遂向公安局報案,謊稱汽車丟失,后又向甲公司謊報。甲公司遂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理賠款10萬元。
二、公司是否構成保險詐騙罪
本文認為,黃某的行為成立保險詐騙罪的教唆犯與詐騙罪的間接正犯的想象競合犯,應以詐騙罪的間接正犯處罰。
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違反國家保險法規(guī),編造虛假事實,騙取保險金,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險制度和公共財產(chǎn)的所有權??陀^方面,表現(xiàn)了違反保險法規(guī)定,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方法,騙取保險金,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主觀方面是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以非法占有保險金為目的為目的。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具體到本案,黃某沒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身份,故不能成立保險詐騙罪的正犯,當然也不可能成為保險詐騙罪的間接正犯。
黃某向甲公司謊報其購買的汽車丟失了,從而引起了甲公司人員實施了符合保險詐騙客觀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黃某明知甲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賠,造成保險公司損失,至少放任該結果發(fā)生,雖然保險詐騙罪是真正的身份犯,但教唆犯不要求身份,教唆犯,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故黃某具有保險詐騙的教唆行為與教唆故意。
甲公司的保險詐騙行為在客觀上同時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黃某的行為支配、控制了甲公司的行為,故黃某成立詐騙罪的間接正犯。間接正犯,又可以稱為間接實行犯,是指把他人作為工具利用的情況。行為人不必出現(xiàn)在犯罪現(xiàn)場,也不必參與共同實施,而是通過強制或者欺騙手段支配直接實施者,從而支配構成要件實現(xiàn)的。
由于黃某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數(shù)個犯罪客體,觸犯數(shù)個罪名的情況,正符合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故筆者認為,黃某的行為成立保險詐騙罪的教唆犯與詐騙罪的間接正犯的想象競合犯,應以詐騙罪的間接正犯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