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防范信用卡詐騙
(一)做好資信調查工作。國際貿易貫徹平等、誠實、互利原則,買賣雙方相互了解是非常重要的。與資信可靠的貿易伙伴交易是防范信用證詐騙的關鍵。簽約前應通過對方所在國的資信評估機構、商會、行業(yè)協會等組織機構調查對方的注冊資金、實有資金、公積金、資產負債率等資信狀況,做到心中有數,知彼知己。國內進口商在做每一筆交易時,都應謹慎從事,選擇資信可靠的交易對象。對方資信狀況不明,即使價格低廉、條件非常優(yōu)惠,也寧愿不與其簽訂買賣合同。
(二)嚴格信用證條款內容。買賣雙方在訂立買賣合同時,應合理選擇信用證種類,規(guī)定合理適當的有效期等。開證申請人向銀行申請開證時,應當根據合同條款恰當地填寫開證申請書,其內容務必準確、完整。開證行根據開證申請書的要求,明確地訂立信用證條款,做到條款明確,不含糊其詞。此外,買方可利用附隨單據來預防減少信用證詐騙,如要求賣方提供可信度極高的勞合社檢驗證明等。
(三)重視海運安排。信用證詐騙行為有時是買賣一方與船公司共同所為。因此,選擇可靠的承運公司負責運載貨物亦十分重要。對買賣雙方來說,要選擇適當的價格術語,力爭己方對船公司、銀行和保險公司的選擇權,將風險降低在最低限度內。如買方可選用FOB價格術語,賣方可選擇CFR價格術語,同時,在租船時,應選擇規(guī)模大、信譽好的船公司,力戒與一船公司打交道,以保障交易安全。
(四)提高業(yè)務人員素質。信用證詐騙罪是一種智能刑犯罪,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的行為人往往具有信用證支付及相關的金融、海運業(yè)務等專業(yè)知識,他們尋找漏洞,精心策劃,到處行騙。因此只有具有相當程度的經貿和法律知識以及豐富的實踐經驗的業(yè)務人員,才能對其加以防范和扼制。業(yè)務人員在實際業(yè)務操作中,不接受信用證的“陷阱”條款,及時識破其虛假之處,不受急于出口創(chuàng)匯心理所影響,而是時刻保持著較強的風險防范意識,是防止和減少信用證詐騙的根本所在。
(五)銀行嚴格審單。根據UCP500第15條規(guī)定,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虛假性或法律效力,以及對單據所載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信用證是單證交易,只要賣方提交的單據表面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規(guī)定,銀行即應支付貨款。但若銀行審單不嚴,存有疏漏,未發(fā)現單證表面上的不符點,以致使不應發(fā)放的款項被詐騙者拿走,則銀行應承擔賠償責任。另外,也要注意欺詐例外原則的適用。在開證申請人有確鑿證據證明受益人有欺詐行為,銀行應停止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如果信用證的持有人是善意的,并未參與實施欺詐行為,對欺詐行為毫不知情,即使存有其他人欺詐的事實,銀行也必須履行付款責任。一般而言,銀行因其自身業(yè)務和信譽考慮,輕易不會行使拒付權。其審查是否存在欺詐是完全被動的,因買方申請而啟動,且往往要求買方提供確實的證據,有的還要以法院的禁令為依據。實踐中常有國外賣方提供的單證完全相符,國內買家發(fā)現貨不對版,但又無充分證據證明對方欺詐時,卻運用政府力量“命令”銀行不予付款的情形出現。這是很不正常的,與我國加入WTO后的形勢是格格不入的。長久已往必須損及我國銀行信譽,破壞對外貿易正常進行??傊?,銀行只能把其自身業(yè)務范圍的“關”,指望銀行替買賣雙方把關是不切實際的。
(六)加強信息交流。信用證詐騙是跨國犯罪,迫切需要各國的密切合作。各國建立暢達的信息交流體系,及時通報本國的信用證詐騙發(fā)展動態(tài)、貿易商和銀行資信狀況,必然有利于誠實的貿易商和銀行在從事國際貿易中警惕從事,預防詐騙發(fā)生。1981年國際商會成立的國際海事局即是專門從事反海事欺詐業(yè)務的機構,它掌握著一些國際性欺詐集團的有關資料,每半個月向其會員發(fā)送“NEWSLETTER”,報道市場上最新的詐騙、糾紛案例,并接受成員的查詢和各種必要的調查。這有利于進口商及時了解信用證詐騙的最新行為方式,掌握貿易伙伴的資信能力,防患于未然。
二、信用卡詐騙一罪數罪問題
根據信用證詐騙罪客觀方面的認定,行為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進行詐騙是其行為方式之一,而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單據、文件的行為,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如果行為人先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后加以使用的或者采取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的手段,或者以其騙取的信用證作抵押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應如何處理?理論界與實務界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認為,行為人在實施信用證詐騙時,采取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的手段,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刑法第280條的規(guī)定,構成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此種行為屬于刑法理論中牽連犯,按照對牽連犯擇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應按信用證詐騙罪定罪處罰。
有的認為,行為人的行為既構成信用證詐騙罪,又觸犯貸款詐騙罪或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這種情況不屬于牽連犯,而是法條競合犯。
上述兩種觀點對信用證詐騙一罪與數罪的論述,都有一定的合理之處,比較而言,第一種觀點是可取的,第二種觀點錯誤是明顯的,其缺陷是對信用證詐騙罪理解上的疏忽所致,是由于對刑法規(guī)定的誤解造成的,實踐中是有害的,理論上是不可取的。
以上就是如何防范信用卡詐騙,信用卡詐騙一罪數罪問題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事先咨詢相關的專家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