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飲料廠銷售食醋
自2005年以來,同案人楊某某、謝某某夫婦在未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開辦“某飲料廠”,長期大量生產、銷售食品醋,并在其生產的食品外包裝上印上QS(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標志,其銷售網(wǎng)點涉及開封周邊多個地市。經(jīng)查實其銷售價值為60808元。被告人李某某系同案人楊某某(已判刑)、謝某某(已判刑)夫婦的妹夫。被告人李某某于2009年購買一輛箱式貨車,用自家的箱式貨車多次幫忙大量運送食用醋給各地銷售點。2013年4月12日經(jīng)河南省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院鑒定:該廠生產、銷售的食品醋(袋裝)不符合相關標準,系偽劣產品。
法院判決:被告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行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且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對于被告人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因與事實相悖,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免予刑事處罰。
律師說法:生產銷售的是偽劣產品還是有毒有害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p>
應注意區(qū)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假藥、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食品或有毒、有害、不符合標準的醫(yī)療器材、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化妝品等生產、銷售特定的偽劣商品犯罪的界限,它們的區(qū)別主要是犯罪對象,即偽劣產品種類的不同。如前所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的是普通物品,生產、銷售假藥罪等犯罪生產、銷售的是特定物品。根據(jù)《刑法》第140條、第149條的規(guī)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等第141條、148條規(guī)定的犯罪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系,即第140條屬于普通法,第141條至第148條屬于特別法。在法條競合的情況下,特別法應當優(yōu)于普通法適用,這是處理特別法與普通法關系的基本原則,也是《刑法》第149條第1款規(guī)定之基本精神。但第149條第2款同時又規(guī)定,生產、銷售本節(jié)第141條至第148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guī)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jié)第140條規(guī)定的犯罪的,依照處刑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這一規(guī)定體現(xiàn)了擇重而處的精神,應屬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適用原則的例外規(guī)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幫助銷售偽劣食醋,其行為擾亂了國家對食品衛(wèi)生的管理制度,侵害了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身體健康權利,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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