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轉讓股權后逾期不完全履行納稅義務,構成逃稅罪?
案情:
2006年7月,王某與他人共同出資人民幣6700萬元收購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權。其中,王某出資人民幣5226萬元,占78%的股份。后王某與某商貿有限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以人民幣16112.96萬元的價格出售其股權并結算完畢,但王某始終未繳納稅款。
2010年12月,當地稅務稽查局對王某進行了行政處罰及稅務處理,要求王某補繳相關款項,但王某在規(guī)定期限內仍未完全履行繳納稅款的義務,當地稅務稽查局遂向當地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同時,當地檢察院根據逃稅的事實,對王某提起刑事訴訟。
經審理,王某的行為最終被認定構成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解析:
1、轉讓股權后應于何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本案中,某商貿公司為扣繳義務人,而王某負有納稅義務。雙方應當在完成股權轉讓交易后,至企業(yè)變更股權登記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而這里的主管稅務機關為發(fā)生股權變更企業(yè)所在地地稅機關。
2、為何天津某商貿公司也受到行政處罰?
某商貿公司在與王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即按照王某的要求,以委托付款等形式將全部股權轉讓結算完畢。但“委托付款”并不能對抗國家稅法對于法定扣繳義務的強制性規(guī)定。某商貿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故行政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某商貿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3、王某補繳了稅款,為何仍判刑?
當地稅務局稽查局先后三次向王某送達了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要求其在規(guī)定期限內補繳稅款。后王某補繳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滯納金及罰款共計人民幣2502861.6元,但王某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將所有稅款補繳完。王某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巨大,并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逃稅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源:蘅遠律師 編輯:王若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