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注冊資本罪詳解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shù)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釋】本條是關于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guī)定。
本條第一款是對申請公司登記的個人犯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罪的刑事處罰規(guī)定。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本罪有以下幾個構成要件:1.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個人或者單位。這里所說的“公司”,是指公司法規(guī)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實施有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等行為。這里所說的“證明文件”,主要是指依法設立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師事務所等法定驗資機構依法對申請公司登記的人的出資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驗資證明等材料?!捌渌墼p手段”主要是指采取賄賂等非法手段收買有關機關和部門的工作人員,惡意串通,虛報注冊資本,或者采用其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的行為?!肮镜怯浿鞴懿块T”,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這里需要指出的是,無論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其目的是為了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如果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詐手段是為了夸大公司員工的人數(shù)或生產經(jīng)營條件,虛構生產經(jīng)營場所等,與虛報注冊資本無關,不構成本罪。如果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沒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去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而是去欺騙另一方當事人,簽訂經(jīng)濟合同,詐騙錢財,也不構成本罪,對其行為應當依照刑法其他有關條款進行處罰。3.行為人必須取得了公司登記,而且虛報注冊資本數(shù)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才構成犯罪?!叭〉霉镜怯洝保侵附?jīng)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并發(fā)給《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還包括取得公司設立登記和變更登記的情況。如果在申請登記過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其使用的是虛假的證明文件或者采取了欺詐手段,沒有予以登記,不構成本罪。因此“取得公司登記”是區(qū)分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虛報注冊資本必須有“數(shù)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才構成犯罪,這是本罪區(qū)分罪與非罪的另一界限。如果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數(shù)額不大,后果不嚴重,也沒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就不構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數(shù)額巨大”、“后果嚴重”、“其他嚴重情節(jié)”,本條未作具體規(guī)定,這主要是考慮到,實際發(fā)生的公司注冊資本虛報的情況比較復雜,要由司法解釋作出具體規(guī)定。對于個人犯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罪的處罰,本條規(guī)定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本條第二款是對單位犯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罪的處罰規(guī)定。本款所說“單位”,是指不是以個人名義而是代表一個單位去申請登記的情況。根據(jù)公司法規(guī)定,以發(fā)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交付全部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設立公司的批準文件、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則是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去申請公司登記。對單位犯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罪的處罰,本款的規(guī)定體現(xiàn)了兩罰原則,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于虛報注冊資本罪的追訴標準,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jīng)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規(guī)定,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shù)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shù)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shù)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shù)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3.虛報注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累計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的;4.雖未達到上述數(shù)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虛報注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注冊資本的;(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或者注冊后進行違法活動的。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且虛報注冊資本數(shù)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
1、本罪的行為方式是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
這里的證明文件,主要是指公司股東繳納全部出資或出資認購法定股份后,由依法設立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法定驗資機構依法對申請公司登記的人的出資驗資后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驗資證明以及出資者所擁有的出資單據(jù)、銀行帳戶及有關產權轉讓的文件等。這些文件必須真實可靠、不能虛假,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謂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是指向公司登記主管部門提供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的、不真實的、偽造的或隱瞞了重要事實的證明文件。既可以是公司登記申請人偽造或篡改的,亦可以是與驗資機構中的驗資人員惡意串通,從而取得虛假的證明文件等。但不論虛假證明文件來源如何,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至于其他欺詐手段,則是指除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以外的虛報注冊資本的手段,如使用虛假的股東姓名、虛構生產經(jīng)營場所等。如果使用手段與虛報注冊資本無關,則不能構成本罪。虛報注冊資本是指公司實際上沒有資本而謊稱具有或者雖有資本,但實有資本卻少于所申報的資本。
具體到本罪,則是行為人不具有登記公司時所應要求的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卻說其有,如實交納股本或出資額低于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卻說已達到最低額;或者雖然達到了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是由于將出資中的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價高于其實際價格而產生實際資本與注冊資本不符等。
2、行為人通過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了公司登記。
行為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或個人在申請公司登記時針對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的。如果實施上述行為不是為登記公司而對公司登記主管部門進行的,則不構成本罪。如利用虛假證明文件與他人簽訂經(jīng)濟合同,詐騙錢財,則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也應依他罪如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只有欺詐登記的行為,但即時被公司登記主管部門發(fā)現(xiàn),而沒有取得公司登記,也不能構成犯罪,但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可依照有關行政法規(guī)予以處罰。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即申請公司登記的人或單位。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公司登記的人”是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公司設立的人”是董事會,單位犯本罪的,同時也要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犯罪的目的就是為了欺騙公司登記機關,非法取得公司登記。過失不構成本罪,對于確實不知道公司登記條件,或者因工作疏忽造成注冊資本虛假的,不能構成本罪。
罪與非罪
從主體上區(qū)分
虛報注冊資本罪的主體只能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個人或單位,即股東、股東代表、股東代理、董事會及成員等,非以上主體不構成犯罪。
從主觀方面上區(qū)分。虛報注冊資本罪的行為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果在申報過程中,因工作上的失誤或驗資機構的驗資證明文件存在重大失誤而造成公司的虛假設立,而這些證明文件又非申請者有意提供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
從對象上區(qū)分。構成本罪,必須針對公司設立時的注冊資本,即必須是虛報注冊資本。否則不構成犯罪。
從手段上區(qū)分。行為人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是通過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或其他欺詐手段來實現(xiàn)的,而這些欺騙手段均指向注冊資本。因此,如果行為人并未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欺騙手段而為的,就不構成犯罪。
定罪情節(jié)
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數(shù)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才以犯罪論處。虛報注冊資本是結果犯罪,即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登記手續(xù),是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否則,即使采取了欺騙手段,但未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不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同時,行為人雖然采取欺詐手段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虛報注冊資本數(shù)額也巨大,但并未取得公司登記,也不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