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管理人員未盡到監(jiān)管責任
被告人唐某某、劉某某于2010年至2012年,在工商所工作期間,負責對其轄區(qū)范圍之內個體工商戶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個體工商戶取得的商標進行監(jiān)督及管理,并按照規(guī)定對每個個體工商戶經營狀況進行每年不等次數(shù)的巡查。
個體工商戶田某某,在2002年6月11日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有效經營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止。2009年6月24日,田某某在營業(yè)執(zhí)照過期的情況下,通過虛假資料向國家商標局提出“某某”商標注冊申請,2010年6月23日,國家商標局初步審定,田某某在“廚房用抽油煙機、壁爐(家用)、暖氣鍋爐給水設備、蒸汽鍋爐(非機器部件)”上使用該商標的注冊申請,并予以公告。此后,從2010年10月份開始,田某某在自家經營的店內大量生產并銷售民用熱水灶,在熱水灶上粘貼“R某某”商標,并注明詳細的生產地址。同年10月,田某某在取得“R某某”注冊商標后,應鐘某等人的要求,自制加工生產四臺蒸汽鍋爐用于榨油作坊,并負責上門安裝。2011年12月16日,田某某生產并銷售給鐘啟東的蒸汽鍋爐在榨油過程中發(fā)生爆炸,造成當場死亡四人、傷一人的嚴重后果。
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鑒定,田某某生產并銷售的蒸汽鍋爐系國家明文禁止生產的“土鍋爐”,發(fā)生爆炸的原因系該“土鍋爐”質量嚴重不合格,屬不合格產品。2010年5月,被告人唐某某、劉某某在日常巡查中,發(fā)現(xiàn)田某某的營業(yè)執(zhí)照已經過期,沒有按照規(guī)定填寫《市場主體監(jiān)督檢查記錄表》,沒有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只是口頭督促田某某到工商所辦理新的營業(yè)執(zhí)照。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唐某某、劉某某在一年一次的巡查中,到了田某某經營的店面,發(fā)現(xiàn)沒有開門,兩被告沒有對田某某經營活動進行巡查。事后,兩被告亦沒有重新對田某某的經營活動進行每年一次必須進行的巡查,同時也沒有將田某某無照經營及沒有進行巡查的情況向工商所及工商局相關人員匯報,從而也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田某某違法注冊和使用商標,而進一步通過審查商標使用范圍發(fā)現(xiàn)田某某非法生產“土鍋爐”的事實。
法院判決:被告人構成玩忽職守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某、劉某某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沒有認真履行作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巡查的職責,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唐某某、劉某某犯玩忽職守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劉某某對所負責的工作盡到了一定的職責,涉案事故的發(fā)生,其均只承擔巡視督查、落實不到位的責任,其犯玩忽職守罪均情節(jié)輕微,且均自愿認罪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主觀惡性不大,可對被告人唐某某、劉某某均免予刑事處罰。辯護人關于應對被告人唐某某、劉某某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律師說法:是否觸犯偽劣商品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p>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是指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區(qū)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與玩忽職守罪的關鍵在于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則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所生產、銷售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產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而進行生產、銷售。
本案中,唐某某、劉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沒有認真履行作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巡查的職責,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主觀是過失心態(tài),且行為侵犯的并非國家對生產、銷售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等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生命權,故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產品罪,而是觸犯玩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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