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清償債務擅自分配公司資產
2011年9月28日,某地政府成立某公司清算小組進行破產清算。2011年10月10日,某公司因嚴重資不抵債、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毡蝗嗣穹ㄔ翰枚ㄊ芾砥飘a申請,并指定清算小組為該公司的破產管理人,負責破產清算相關事宜,后胡某(另案處理)被免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責。被告人邢某受清算小組指派負責管理某公司財務和營業(yè)事務,被告人董某被清算小組聘為出納,被告人胡某甲被清算小組聘為會計。2011年10月10日至案發(fā),被告人邢某、胡某甲、董某與胡某明知某公司已進入破產清算,未經清算小組(管理人)許可,在某公司未清償債務前,擅自分配某公司資產人民幣1793.05萬元,已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法院判決:被告人構成妨害清算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邢某、胡某甲、董某作為某公司清算中的直接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伙同他人在某公司進行清算時,未清償債務前提前分配公司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清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胡某甲、董某到案后均能自愿認罪,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均予以采納。
律師說法:構成何種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yè)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p>
公司、企業(yè)清算是公司、企業(yè)解散或者結業(yè)活動中的一項重要活動。清算的目的,是了結、清理公司、企業(yè)的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并在能夠清償公司、企業(yè)債務的情況下,分配公司、企業(yè)的所有財產。清算活動與公司、企業(yè)股東以及其他債權人、債務人有著直接的經濟利害關系。為保護債權人利益,公司、企業(yè)破產或解散時必須依法成立清算組對公司、企業(yè)的財產進行清理,并規(guī)定清算組的組成和具體的清算活動都要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相條件進行。行為人如果在清算組進行清算期間,為了隱匿財產而制作虛假的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或者在公司、企業(yè)債務尚未清償之前私自分配公司、企業(yè)財產,這種行為不僅會造成公司、企業(yè)清算工作失去真實的、客觀的依據,給公司、企業(yè)清算工作增加難度,更為嚴重的是妨害了對公司、企業(yè)財產的清理,侵害了債權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邢某、胡某甲、董某作為某公司清算中的直接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在某公司進行清算時,未清償債務前,伙同他人提前分配公司財產,其行為侵犯了國家的公司、企業(yè)管理制度以及債權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觸犯了妨害清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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