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國有公司負責人失職
某公司在經營期間,自2003年10月13日至2005年9月23日,在某國有公司借款3450萬元,還款1400萬元。在某公司未按規(guī)定還清前期欠款且尚欠款2050萬元數額巨大的情況下,某國有公司總經理趙某在不了解某公司的經營狀態(tài)和還款情況的同時,未能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于2005年10月14日至2006年3月6日繼續(xù)簽批同意借款給某公司4900萬元,在趙某擔任某國有公司總經理和董事長期間,累計借款給某公司8350萬元。由于某公司在經營期間管理不善,長期處于負債經營狀態(tài),該公司在2007年底停止營業(yè),已無償還能力,從而導致某公司在某國有公司11267223.68元無法償還。
法院判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身為國有公司的管理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資金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趙某在庭審中自愿認罪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進行處罰。關于辯護人提出的孳息不能作為直接損失的辯護意見,經查,在某國有公司與某公司合作期間,某公司償還欠款均包含孳息,且給付孳息也符合雙方的交易習慣,即雙方通過實際行為達成了新的合同內容并實際履行,因此,該辯護意見無事實依據,不予采納。趙某當庭自愿認罪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對于辯護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綜合本案情節(jié)以及趙某的悔罪表現(xiàn),本院決定對趙某從輕處罰。
律師說法:造成多少損失會被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國有公司、企業(yè)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yè)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p>
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失職罪、濫用職權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yè)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yè)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屬結果犯,國有公司、企業(yè)的工作人員只有造成國有公司、企業(yè)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國有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時,才構成犯罪。所謂嚴重虧損,是指國有公司、企業(yè)的虧損足以使其喪失清償到期債務的能力。導致嚴重虧損的原因很多,包括經營管理不善、天災人禍、不可抗力等,但構成本罪客觀方面的“嚴重虧損”只能是由于企業(y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造成的。所謂破產,是指國有公司、企業(yè)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債權人或債務人申請,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其消滅的行為。
本案中,趙某作為國有公司的總經理,在工作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在未認真了解某公司的經營狀態(tài)和還款的情況下,簽批同意借款給某公司,導致借款無法收回,使國有資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侵犯了國有公司、企業(yè)財產權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觸犯了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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