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出售假幣
2011年11月4日,陳某與李某某相互聯(lián)系欲進行假幣交易,并約定次日見面。當日22時許,李某某向公安機關報案。2011年11月5日上午,陳某與李某某見面,后陳某邀約趙某攜帶假幣前來交易。14時許,趙某來到賓館,并將隨身攜帶的面額為100元的美元共1000張交與李某某查驗,李某某驗貨后三人離開賓館。在李某某借故離開后,二人被民警擋獲,經(jīng)鑒定,趙某所攜帶的面額為100元的美元共1000張、面額為10元的人民幣4張、面額為0.1元的人民幣1張、面額為0.2元的人民幣1張、面額為0.5元的人民幣1張、面額為1元的人民幣1張均為假幣;陳某所攜帶的面額為100元的美元9張均為假幣。
法院判決:構成出售假幣罪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趙某、陳某出售偽造的貨幣,數(shù)額特別巨大,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出售假幣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決定予以支持。根據(jù)兩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及在案書證等證據(jù),能相互形成證據(jù)鎖鏈,充分證實趙某、陳某的犯罪事實。故對趙某、陳某所提沒有出售假幣的辯解意見及兩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兩被告人不構成出售假幣罪的辯護意見,本院決定不予采納。本案中,趙某、陳某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律師說法:一經(jīng)實施就即遂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p>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是指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予以運輸,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本罪屬于行為犯,并不要求有特定結果的發(fā)生,因而行為人只要將出售、購買或者運輸之行為實施完畢,即可構成既遂。但出售、購買或者運輸行為也存在一個過程,因此也存在行為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把行為實施完畢的可能。如行為人在出售或購買偽造貨幣當中正討價還價時被抓獲的,或者行為人在運輸偽造的貨幣途中被截獲的等,都展于犯罪未遂。因此,不能認為行為人一實施出售、購買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就都構成既遂。
本案中,陳某、趙某違反國家貨幣管理法規(guī),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予以出售,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嚴重擾亂國家的金融秩序,損害國家貨幣的信譽,觸犯了出售假幣罪。但兩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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