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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網絡上頻繁出現(xiàn)江歌案的字眼,該事件從發(fā)生到現(xiàn)在已經一年了,為何到現(xiàn)在還是輿論不斷,這就要從江歌的室友劉鑫說起了。據(jù)了解,2016年11月3日凌晨,中國留學生江歌在日本中野家門口遇害,兇手正是劉鑫的前男友,而此時的劉鑫正在江歌家中。事情從發(fā)生到現(xiàn)在仍疑點重重,網友們對于劉鑫前男友犯罪的行為似乎沒有太大的爭議,關鍵在于劉鑫應不應該負法律責任?對此需要先對該案過程進行全面的分析。 回顧案情:江歌的閨蜜劉鑫因為和前男友分手吵架,被前男友趕出了家門,搬到了江歌的住處借宿,2016年11月1號,劉鑫的前男友去了江歌的住處騷擾被江歌趕走,當時的江歌其實是打算報警,畢竟兩個女生不是一個成年男性的對手,但是劉鑫打斷了,因為如果警察介入,劉鑫就不能繼續(xù)借宿江歌家里,江歌考慮到閨蜜的難處,也就打消了這個念頭。2016年11月2號,劉鑫因為擔心再次被前男友騷擾,讓閨蜜江歌去車站等她一起回去,江歌在車站等了2個小時才接上劉鑫,然后她們一同回去,卻遇到了陳世峰找上門的騷擾,出于對朋友的保護,善良的江歌讓劉鑫先進屋,自己獨自一個人和陳世峰交涉,最后悲劇發(fā)生了,江歌在自家的門外,被活活的捅死。案發(fā)后,日本警察給隔壁的居民錄口供,很多的人都聽到了江歌用日語進行呼救,出于本能,我們應該會用母語去求生,那為什么江歌要用日語呢?可能的原因是江歌用母語去找離她最近的人(一門之隔的“閨蜜”劉鑫)求救過,但是呼叫了很久,沒有得到回應,只能用日語大聲呼喊,引起周圍鄰居的注意。
這個案情似乎已經非常完美,所以我們得出劉鑫是不用負刑事責任的,這也符合了現(xiàn)實中一貫的做法。但是事實是這樣子的嗎?相信我這么發(fā)問很多人都開始回答不出來,因為人總是習慣性地了解事件大概的經過后進行一些細節(jié)腦補,形成所謂的無瑕疵事實,而平常對一件事情也不會對其細節(jié)進行挖掘,所以人們就形成了一種心中確信——這就是事實。
比如該案,劉鑫對其前男友應該是比較了解,那么對于其有暴力傾向是否應該知情?還有事發(fā)的前一天晚上,經過劉鑫前男友的騷擾后江歌應該對劉鑫前男友有不詳?shù)念A感,于是想到了報警,而相比江歌,劉鑫對其前男友的了解不比江歌少,所以此時劉鑫對事情的嚴重性是知道得比江歌多的,那為什么還阻止江歌報警?報警后劉鑫就不能繼續(xù)借宿江歌家里這理由未免過于牽強。到了事發(fā)當晚,江歌去接劉鑫回去,為何在車站等了2個小時,以至于回到家時已經接近深夜,這算不算給作案提供了時間上的便利?接著到了家門口還真遇到劉鑫前男友,不過以劉鑫前男友守株待兔的說法還是說得過去的,那么江歌讓劉鑫進去是出于對朋友的保護可以理解,但是劉鑫對前男友人身危險性肯定比江歌清楚,怎么還讓江歌自己在外面而不是一起進去鎖上門?根據(jù)劉鑫的陳述,當時是來大姨媽先進去房間的洗手間,這個跟拉不拉江歌一起進房間是不矛盾的。還有,在江歌被殺害時,劉鑫曾開過門但是立馬被外面的人拉上了,這說法也是不符合常理的,一般而言在外面拉上的只能有兩個,江歌或者劉鑫前男友,江歌拉的話可能是因為保護劉鑫,而劉鑫前男友本來就是針對著劉鑫來的,門開了對他來說除了可以抓到劉鑫外,也可以殺人滅口,所以沒必要把門關上,即使是江歌拉的,但是江歌死后劉鑫前男友照樣可以進去,那么劉鑫能安然無恙唯一的可能就是劉鑫開了門看到了江歌被刺立馬關了反鎖,或者壓根就沒打開過門。
下面對劉鑫進行法律上的分析根據(jù)的是中國法律
上述細節(jié)尚不能證實,但是如果單純從事發(fā)的時間點來判斷劉鑫是否構成犯罪,無論劉鑫在事發(fā)時是哪種心理,得出的結論肯定是無罪的。不真正不作為犯罪的成立條件是負有作為義務并且有能力履行該特定義務,如果不履行該義務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最后其不作為的行為與相應的作為行為具有等價性。結合該案,劉鑫對江歌肯定是有保護義務的,但是基于事發(fā)當時的情況來看,劉鑫沖出去肯定也是死,由此判定其沒有能力履行該義務,于是認為劉鑫不構成不作為犯罪,再適用“法律不強人所難”這句話就使劉鑫避開了刑法的制裁。但是片面地對事情下定論似乎不太合理,劉鑫當時即使不能出去,但是也可以報警,還有江歌的求救也沒有獲得劉鑫的回應。
說實在的,現(xiàn)在網友憤憤不平的是劉鑫在事發(fā)后的態(tài)度,于是紛紛對劉鑫進行了道德譴責,因為網友們都想,作為正常人來講,好朋友因為自己而死,那么對好朋友的死應該盡心盡力地進行善后。那么劉鑫為什么沒有這么做呢,說明她不是一個正常人,劉鑫自己的說法是怕江歌媽媽怪罪她,這理由在人道面前根本說不過去。如果把劉鑫事后的行為和之前的行為結合起來,理解為劉鑫為了擺脫其前男友而導致這一系列事情的發(fā)生也符合情理,也能夠說明了很多她的行為和細節(jié)問題。劉鑫也是有感情的,從心理學上分析,劉鑫當時應該處于一種矛盾狀態(tài),一方面又想擺脫其前男友可怕的糾纏,另一方面又覺得這樣會害了自己的好朋友,可能到現(xiàn)在她自己都沒有做出一個選擇,但是這種糾結心理卻導致了她的所作所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在刑法主觀要件上,劉鑫這種心理不能說是直接故意,而是一種放任,也就是一種間接故意。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律師觀點 已有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劉鑫就是這種心理,也不能證明沒有,根據(jù)疑罪從無劉鑫是無罪的。不過只要是能夠證明劉鑫正如上述所言,根據(jù)刑法屬人原則,我國檢察院對劉鑫是享有追訴權的,即使劉鑫在日本不構成犯罪,但是劉鑫侵犯了我國公民的法益,在中國照樣是要對劉鑫進行制裁的。 只是在網絡上進行抨擊是一種作用都沒有,反而輿論一邊倒容易造成了一種網絡暴力?,F(xiàn)在網絡上形成了一種兩派爭斗的現(xiàn)象,正義的網友們憑著所謂的正義感用道德來指責甚至辱罵劉鑫,理智的網友們就站出來批評正義的網友們應當用理智的方式解決,甚至開始同情劉鑫。其實這都是道德在作怪,人都有憐憫之心,誰可憐就同情誰,這樣子就很容易被利用,如果劉鑫懂得利用,那么正義網友們的抨擊效果可能就適得其反。倒不如實際點,幫江歌母親尋找證據(jù),比如眾籌讓江歌母親去請各方面的專家,還原事實真相,讓死者能夠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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