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不按用途使用貸款
鄧某于2013年3月向商業(yè)銀行申請貸款時,向該行提交虛假海參購銷合同,謊稱需貸款人民幣1500萬元用于購買海參對外銷售,該行將貸款人民幣1500萬元發(fā)放給鄧某后,鄧某違反貸款用途,將貸款全部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其他投資,后不能歸還全部貸款,直至案發(fā)。
法院判決:構成騙取貸款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鄧某以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貸款,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檢察院指控鄧某犯騙取貸款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關于涉案金額,根據(jù)已查實的證據(jù),可以認定,貸款中的8630908元用于購置海參,違反借款用途,用于購買土地、經營會所等的金額為6369092元,公訴機關指控的金額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鄧某尚欠貸款980萬元,扣除犯罪金額部分,銀行可另行解決。鄧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鄧某宣告緩刑。
律師說法:觸犯法律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jù)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p>
騙取貸款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jù)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欺騙手段,指行為人在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等信貸資金時,采用的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掩蓋了客觀事實,騙取了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申請人在申請信貸資金或信用過程中只要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情節(jié),或者只要提供假證明、假材料,或者信貸資金沒有按照申請時所承諾的用途去使用,都可以認為是欺騙。
本案中,鄧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通過提交虛假的購銷合同,以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貸款,違反貸款用途使用貸款,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安全,觸犯了騙取貸款罪。
以上就是關于“不按用途使用貸款 觸犯法律嗎”的案例介紹,具體問題建議您咨詢法邦網專業(yè)刑事律師,為您排憂解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