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騙取貸款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間,趙某所在單位控股下的某小額貸款公司,在某樓盤,針對通過購房客戶推出“零首付某貸”貸款(針對購房者應支付的首付款提供家庭消費貸款)業(yè)務。金某及其下屬蘇某、田某1(均另案處理)等人,從多地組織鄭某等多名人員,后金某冒充鄭某等134人名義,編造虛假的購房事實和材料,到上述樓盤看房,并通過趙某向某小額貸款公司申請上述“零首付某貸”,共騙取被害單位某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剩余本金金額人民幣36445982.73元。
法院判決:構成騙取貸款罪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金某、趙某無視國家法律,結伙以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貸款,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騙取貸款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金某、趙某犯騙取貸款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趙某的部分犯罪數(shù)額證據(jù)不足以及未認定趙某系從犯不當。金某在騙取貸款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趙某在伙同金某實施的騙取貸款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對該部分犯罪依法應當減輕處罰。金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律師說法:包括哪些金融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jù)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p>
騙取貸款罪中的 “銀行”,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類商業(yè)銀行?!捌渌鹑跈C構”,是指除銀行以外的各種開展金融業(yè)務的機構,如證券、保險、期貨、外匯、融資租賃、信托投資公司等。
本案中,金某、趙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以冒充他人身份,編造虛假的購房事實和材料的方式騙取得金融機構貸款,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安全,觸犯了騙取貸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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