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幣太“假”
公安人員在胡某住處查出34捆假幣,每捆假幣的中間為白紙,只有兩面各放一張仿真百元面值人民幣,且均為單面有仿真人民幣圖案,另一面空白無圖案。仿真幣共6800元。經詢問,胡某供述準備將這些“假幣”出售給他人以騙取錢財。
日前,北京鐵路運輸法院認定,胡某不構成持有假幣罪。
能否認定為持有假幣罪?
本案在審理中,對于被告人胡某是否構成持有假幣罪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胡某的行為已構成持有假幣罪。
被告人胡某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侵犯了國家貨幣流通管理制度。胡某持有的都是假幣,而且票面數(shù)額已經達到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具備了持有假幣罪的法律特征。所以,胡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持有假幣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胡某的行為不構成持有假幣罪。
盡管被告人胡某明知是假幣而故意持有,且持有的假幣數(shù)額較大,但本案中的假幣明顯不能亂真,不具有在市場上流通的可能性,不可能造成社會危害。所以,被告人胡某的行為不構成持有假幣罪。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本案表面看來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持有假幣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即持有假幣且數(shù)額較大。但是否構成犯罪還要看持有假幣罪的立法原意。持有假幣罪規(guī)定在刑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里,本類罪的客觀侵害對象是國家的貨幣金融管理制度。實施這類犯罪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形成對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壞。本案的焦點在于行為人所持“假幣”能否造成對貨幣流通秩序的破壞。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貨幣”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法律強調了“可流通”性。筆者認為,“可流通”即假幣的仿真程度能夠以假亂真,可以在市場流通使用,以假亂真的程度應該是生活中一般人的認知標準,達到一般人足以誤認即可,假幣的仿真程度一般應該與真幣外形、顏色、尺寸、圖案相似,粗看難以辨別真?zhèn)危趴赡芰魍ㄊ褂谩?/p>
本案中的假幣單面有圖案而另一面空白,在一般人看來明顯不能亂真,不可能在市場上流通而造成對貨幣流通秩序的破壞,所以不能認定為假幣,而胡某持有的行為也就不能認定為持有假幣罪。
此外,持有假幣罪主觀構成要件為被告人明知自己持有的是假幣,不管持有假幣的目的是什么,是否已經使用,是不是在流通領域里流通,只要被告人對假幣實際上進行了控制和支配,就構成持有假幣罪的主觀故意。這樣規(guī)定的理由在于對假幣一經持有,就為使假幣進入流通領域提供了現(xiàn)實條件,從而危害國家的貨幣流通管理制度。持有是指控制、掌握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具體來說,它既可以是行為人把偽造的貨幣帶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偽造的貨幣委托他人保管,處于自己支配的范圍之內。此時的持有行為是指不能證明有其他偽造、運輸、使用等行為,如果有則符合其他假幣犯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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