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鮮向湯里加罌粟
環(huán)球網報道,為使胡辣湯味美、香鮮,鄭州一家早餐店老板韓某一家三口,加工胡辣湯“秘方”竟是往里面添加大煙殼!漢江路與人和路交叉口附近一家早餐店里經食藥部門的執(zhí)法人員抽樣檢查,經過化驗,從取樣的胡辣湯內檢測出了罌粟堿成分。對此,女老板范某供認不諱。據她稱,2015年,她和丈夫韓某開了這家胡辣湯店,經營胡辣湯、包子、油條等早點。2015年9月,為了提味增香以招攬更多客人,他們開始在經營的葷、素胡辣湯里添加大煙殼粉末。更讓人詫異的是,就在食藥部門的執(zhí)法人員到店里取樣抽查后,韓某等人依然是我行我素,繼續(xù)使用添加有大煙殼的湯料熬制胡辣湯。韓某離開后,便由其兒子小韓負責在磨制胡辣湯料時添加大煙殼。
目前,經二七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韓某一家三口因用罌粟加工胡辣湯,被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刑罰。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認定?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規(guī)定在《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對象是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所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無任何營養(yǎng)價值,根本不能食用,對人體具有毒害作用,食用后中毒反應或者其他不良反應,危及生命或者損害人體健康的非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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