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灌醉遭性侵
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害人阿芬與阿云、小霜十幾人到農莊吃飯,為朋友慶祝生日。一同喝酒的人里,阿芬并不是全部都認識,大部分都是其他朋友約過來的。聚會上大家都喝得十分盡興,阿芬很快就醉了。凌晨3點多,小霜先把喝醉了的阿芬和阿云帶到附近的酒店休息。后來小霜的朋友阿榮和阿強在聚會結束后也來到房間找小霜。沒想到阿榮竟然見色起意,趁阿芬喝醉酒沒有力氣反抗,對其實施了奸淫。據(jù)悉,當時阿云也在同一個房間里面,因為醉酒她并沒有聽見阿芬呼救。性侵發(fā)生后,阿芬叫醒了阿云,并且報警。據(jù)悉,阿榮生于1983年,涉嫌強奸罪被檢方起訴。經(jīng)海珠區(qū)法院審理,阿榮趁阿芬處于醉酒狀態(tài),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
醉酒發(fā)生關系是否構成強奸?
現(xiàn)代社會中,隨著性觀念的開放,有人常常將女子灌醉,從而發(fā)生性關系,實際上這種行為也構成強奸罪。刑法規(guī)定強奸罪的手段包括“其他手段”?!捌渌侄巍钡乃痉ń缍ǜ鶕?jù)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相應規(guī)定可知,暴力、脅迫手段并非強奸罪的充分必要條件,也就是說暴力、脅迫并不是行為人實施強奸行為的唯一手段,司法實踐中情形多變,法律規(guī)定不能涵蓋所有,故用“其他手段”對強奸罪的手段條件進行了框定?!度舾蓡栴}的解答》中規(guī)定: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奸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奸淫。
《若干問題的解答》中重病、熟睡、醉酒、藥物麻醉均是對婦女身體情況的框定,即婦女在上述身體情況下因不知曉自己的行為而不知反抗,或是即使知道,但因為身體條件所限不能反抗;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則是對婦女心智條件的框定,即婦女客觀上知曉自己的行為,但是主觀上卻認為行為的目的不在于“性”,而在于治病抑或其他,也就是說婦女因為被告人的某種手段錯誤的理解了行為性質,看似同意發(fā)生性關系,實則違背其意志,就像是心理麻醉?!度舾蓡栴}的解答》中用“等等方法”來擴充列舉的情形,故“其他手段”亦應該與上述方法相類同。
本案中被告趁被害人醉酒難以反抗,與其發(fā)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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