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購買他人信用卡資料
自2011年10月份以來,馬某等9人在多次從他人手中購買或者取得多人的中國工商銀行卡以及每張卡的U盾、密碼、開戶單等信用卡信息資料,后9人經(jīng)幾次轉(zhuǎn)手將上述共計78張信用卡信息資料賣給王某,王某將收買的部分信用卡及信息資料賣給黃某。2012年7月19日,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黃某住處搜查出黃某從王某和別處收買的中國工商銀行卡以及每張卡的U盾、密碼等信用卡信息資料共計52張。
法院判決:構成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王某、馬某等人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數(shù)量巨大;文某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其行為均已構成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馬某等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許某、張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王某、馬某當庭自愿認罪,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對于黃某和張某的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律師說法:觸犯法律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shù)?,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shù)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shù)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p>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秘密手段獲取或者以金錢、物質(zhì)等換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或者違反有關規(guī)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
本案中,王某等九人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多次從他人手中購買并向他人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資料,其行為侵犯了國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觸犯了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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