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偽造國債券
2014年12月份,韓某向趙某咨詢辦理能在銀行貸款的憑證式國債一事,趙某稱耿某甲可以辦理并幫其聯系,耿某甲同意后,韓某先支付給趙某人民幣20萬元作為定金,趙某將該20萬元付給了耿某甲。后耿某甲聯系姚某幫忙辦理,并支付給姚某人民幣2萬元。姚某委托一王姓男子偽造兩張票面金額均為人民幣4800萬元的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2015年年初,李某甲找到韓某欲購買能貸款的憑證式國債,并支付給韓某人民幣100萬元,韓某將其中的50萬元給了趙某,趙某又支付給耿某甲20萬元并取得上述兩張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韓某從趙某處拿到該兩張憑證后,將其中一張給了李某甲。
法院判決:構成偽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耿某甲、姚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偽造國家發(fā)行的有價證券,數額特別巨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耿某甲、姚某是不分主從犯的共同故意犯罪,依法應予刑事追究。
律師說法:觸犯法律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guī)定:“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fā)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p>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是指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fā)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的行為。偽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秩序的專屬管理,其犯罪對象特指國庫券或者國家發(fā)行的其他有價證券。
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當屬須經國家核準的金融機構發(fā)行的有價證券。本案中,耿某甲、姚某等人違反國家對有價證券的正常管理活動,偽造國家發(fā)行的有價證券,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金融秩序的專屬管理,觸犯了偽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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