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虛構轉口貿易申請外匯貸款
2014年10月,姜某為賺取人民幣存款與外匯貸款資金成本之間的匯率差,虛構其實際控制的甲公司與乙公司的轉口貿易背景,以虛假材料向銀行申請外匯貸款,將境內外匯資金非法轉移至境外,犯罪金額為美金1,000萬元。2015年11月17日,姜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法院判決:構成逃匯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虛構轉口貿易,致使境內外匯被非法轉移至境外,數額較大,甲公司構成逃匯罪;姜某系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構成(單位)逃匯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本案逃匯的數額,本院認為,逃匯的數額應以境內外匯轉移至境外的具體數額來確定,本案中銀行實際向境外付匯是1,000萬美元,故據此認定逃匯數額為1,000萬美元。另,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甲公司系在銀行人員授意下實施的逃匯行為,而在案的證據已經足以證實甲公司通過虛假貿易將境內外匯非法轉移至境外,銀行人員是否在此過程中明知甲公司系虛假貿易或者是否授意甲公司通過逃匯獲利,均不影響對甲公司及姜某行為的定性。
律師說法:將受到什么法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條規(guī)定:“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逃匯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外匯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我國外匯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兩大部分。
本案中,甲公司違反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虛構轉口貿易,致使境內外匯被非法轉移至境外,觸犯了逃匯罪。姜某作為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觸犯逃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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