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糾集多人相互斗毆,構成聚眾斗毆罪嗎
2013年6月25日夜,鄭某(已判刑)與蔣某相約在某處打架。隨后蔣某組織何某(已判刑)及何某某到蔣某家中拿三根鋼管準備與對方斗毆。鄭某一方組織劉某及甘某某、楊某某、朱某某、張某、鄭某某(均已判刑)等人至約定地點準備斗毆,蔣某未及時赴約。次日凌晨,蔣某駕車帶著何某、何某某到約定打架的地點,鄭某等人發(fā)現(xiàn)蔣某的車輛便驅車追趕,蔣某等人開車逃跑,鄭某、劉某等人分別乘車追趕蔣某所駕車輛。在追趕過程中,何某從車窗內(nèi)伸出鋼管,欲打擊對方車輛,鄭某一方人員也從車窗伸出砍刀揮舞還擊,楊某某用氣槍向蔣某車輛射擊鋼珠,將蔣某車輛逼停后,鄭某甲、劉某等人下車毆打蔣某,并將蔣某的車砍砸損壞。經(jīng)價格鑒定,被砸車輛損失13021元;經(jīng)法醫(yī)鑒定,蔣某損傷程度不構成輕傷。
法院判決:被告人蔣某、何某某、劉某的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蔣某、何某某、劉某均伙同他人結伙持械斗毆,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犯罪。
律師說法:糾集多人相互斗毆,構成聚眾斗毆罪嗎
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此罪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是所謂公共秩序。按照刑法規(guī)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本案中,蔣某、何某某、劉某相約斗毆,屬于聚眾斗毆罪中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的行為。蔣某實施了約定地點、準備工具并駕車帶領何某某、何平奔赴約定現(xiàn)場等行為,應認定系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何某某、劉某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犯罪,屬于積極參加者。在對此三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進行認定是,應根據(jù)有關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加以證明。同時在對此三人判處刑罰時,應充分考慮其在聚眾斗毆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悔罪表現(xiàn)、是否存在犯罪中止等情形作出相應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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