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攜帶毒品,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嗎?
2015年4月8日,崔某某攜帶兩小包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晶體顆粒,在列車出站口被公安人員當場查獲。鐵路公安物證鑒定機構對兩包晶體顆粒進行了理化檢驗,檢驗意見為:兩包顆粒晶體的重量為10.451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
法院判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數(shù)量達10.451克,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律師說法:攜帶毒品,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嗎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shù)量較大的行為。只有生產、管理、運輸、使用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單位才有權利控制毒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掌握、控制毒品都屬于非法持有。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非法持有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崔某某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為,屬于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掌握、控制毒品都屬于非法持有,且持有數(shù)量達10.451克,主觀上又是明知,因此,崔某某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按照其持有毒品數(shù)量,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當然,在對崔某某量刑時,還應充分考慮其認罪態(tài)度、犯罪情節(jié)等因素作出刑罰判決。如果人崔某某能自愿認罪,如實供述,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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