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應以不違法為前提,勞動合同雙方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也不例外。應滿足以下條件:
1、協(xié)商解除的須為雙方依法建立的合法勞動關系。這是因為如果雙方非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動合同無效,也就無解除一說;
2、勞動合同雙方均有提出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3、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須在勞動合同全部履行完畢之前進行。這是因為勞動合同一旦履行完畢,已無解除的必要;
4、勞動合同雙方協(xié)商解除合同要遵守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且不違反法律強行規(guī)定。
二、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支付補償
對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關于經濟補償適用范圍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該條是將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情形排除在經濟補償的適用之外。這主要是考慮到實踐中有的協(xié)商解除是勞動者因跳槽提出的,此時,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太合理。
因此,勞動合同雙方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1、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需支付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應以 2008年1月1日為界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計算:如果勞動和的工作年限全部在該日期之后,則依據《勞動合同法》 予以計算;如果在該日期之前,則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計算;如果跨越該日期,則之前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計算,之后依據《勞動合同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