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yè)能否調整試用期員工的崗位
1、工作內容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95年的勞動法和08年的勞動合同法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法律之隨意這樣規(guī)定,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或杜絕用人單位的隨意調崗行為?!秳趧雍贤ā返?9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公司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內容為前臺接待,后公司要求去做銷售,是屬于工作內容的變更?!秳趧雍贤ā返?5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公司如果要調整勞動者的崗位,應該征得勞動者的同意,否則,是違法變更合同內容的行為。
3、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期限,用人單位同樣要履行該義務。試用期內公司可以隨意調崗沒有法律依據。公司如果以此為理由,解除勞動關系,要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