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務派遣合同有哪些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即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派遣期限;
(5)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6)工作崗位;
(7)用工單位;
(8)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9)勞動報酬;
(10)社會保險;
(11)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12)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務派遣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以上必備條款的,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如何解除勞務派遣合同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因此,《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同樣的適用于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秳趧雍贤ā返诹鍡l規(guī)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被派遣勞動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務派遣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勞務派遣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4)勞務派遣單位未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勞務派遣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被派遣勞動者權益的;
(6)勞務派遣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勞務派遣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被派遣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而導致無效的;
(9)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