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風險
現(xiàn)實中,大量存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這些用人單位大多認為不簽勞動合同對自己最有利。在這里需要告誡這些用人單位的是,別不把簽 訂書面勞動合同當回事。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 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了從根本上杜絕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解決勞動者舉證難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加大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用人單位不依法與 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付出慘重代價。
另一方面,實踐中也存在部分勞動者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如果勞動者故意不與用人單位簽書面勞動合同,而此時已開始了勞動用工,按規(guī)定 是已與勞動者形成了勞動關系,由于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對勞動者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情形作出規(guī)定,此時用人單位應特別加以注意。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 月內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按拒絕達成勞動合同關系處理,及時解雇該員工。另外還存在原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既不與用人單位續(xù)簽勞動合同,也不離開用 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這種狀況對用人單位也是不利的。
二、勞動合同應否交給職工
根據(jù)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但現(xiàn)實中,有些用人單位為了達到阻礙勞動者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目的,將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均由用人單位持有。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