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
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代表與企業(yè)代表依法就企業(yè)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的行為。工資協議,是指專門就工資事項簽訂的專項集體合同。
工資集體協商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工資協議的期限;
(2)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3)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
(4)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
(5)工資支付辦法;
(6)變更、解除工資協議的程序;
(7)工資協議的終止條件;
(8)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
(9)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各用人單位應視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按照職工的要求和愿望,圍繞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可以就一個或幾個問題進行協商簽訂協議,并不強求面面俱到。
二、工資集體協商如何進行
(1)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可以由協商雙方的任何一方提出并以書面建議形式通知對方,另一方接到通知后要認真研究,在20日內做出回應,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
(2)協商雙方有義務在不違反有關保密法律、法規(guī)和不涉及商業(yè)秘密的前提下,向對方提供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真實情況和資料。雙方有義務為對方保守商業(yè)秘密。
(3)協商雙方應在協商前進行認真研究和準備 ,并各自提出工資集體協商的方案。工會提出的工資集體協商方案,應經一定的民主程序。
(4)經雙方協商形成的工資協議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審議,協議草案經審議未獲通過時,職工方可以要求企業(yè)方重新協商修改。
(5)工資協議草案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并于7日內由企業(yè)方將工資協議一式3份及說明,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報送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登記。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收到工資協議15日內對工資協議的內容、協商雙方的資格和簽訂程序等依法進行審核。審核未通過的,雙方應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重新修改,并于7日內再次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報送、審核。
工資協議核準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須向協商雙方送達《工資集體協議審核通知書》。工資協議審核登記申請報出15日內,協議雙方未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資集體協議審核通知書》,也未收到修改通知的,視為核準,該工資協議即行生效。
生效的工資協議應由企業(yè)工會報送上一級工會備案。
(6)協商未達成一致或現出現事先未預料的問題時,經雙方同意可暫時中止協商,中止期限最長不超過30天。具體中止期限及再次恢復協商的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7)雙方再次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的書面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決定受理之月起30日內結束協調工作。
(8)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協調處理有關爭議時,應組織同級工會代表、企業(yè)方代表和其他有關方面代表共同進行。經協調后,雙方仍不能達成一致的,須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協調處理意見書》的意見執(zhí)行。
(9)工資協議生效后,雙方都有義務傳達到全體職工,在全體職工的監(jiān)督下,雙方共同履行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