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有哪些
盡管我國相關勞動法律法規(guī)并未對事實勞動關系作出十分明確的規(guī)定,但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7條、第10條第2 款及第11條的等的規(guī)定及《關于貫徹執(zhí)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事實勞動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歸納起來,實踐中存在以下三種事實勞動關系:一是用人單位自始就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但期限屆滿后,雙方以口頭形式或者行為表示繼續(xù)勞動關系,而沒有續(xù)簽書面勞動合同;三是由于雙方的書面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規(guī)定,致使其成為無效合同,而雙方已依此確立了勞動關系。
由此可以歸納出符合事實勞動關系須具備以下要件:第一,勞動行為已經(jīng)發(fā)生,即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第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從屬關系,此區(qū)別于勞務關系;第三,其合法性要件上存在一定缺陷,這也是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原因。
二、認定勞動關系的憑證有哪些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