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時效多長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
二、勞動仲裁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仲裁的時效可以中斷,即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情況可以中斷訴訟時效。勞動仲裁時效中斷的,從中斷之日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nèi)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一)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二)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