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尚未解除合同的員工有何風險
企業(yè)在招聘員工時,應履行一定程序防止招聘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或者負有履行競業(yè)禁止協(xié)議義務的勞動者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按規(guī)定,除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外,不允許從事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建立雙重勞動關系。為此,企業(yè)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因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保護企業(yè)的勞動權益。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勞部發(fā)[1995]223號《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第六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shù)姆蓊~應不低于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1、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因獲取商業(yè)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本條(二)項規(guī)定的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p>
企業(yè)在招聘員工時,除新參加工作的勞動者外,一定要查驗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二、怎么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分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只有符正當定情形,才能解除勞動合同。為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勞動合同解除劃定,勞動合同法對原有劃定進行了修改和增補。
勞動合同法增補劃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功課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需事先告知立刻解除勞動合同。
在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商定提供勞動保護,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軌制違背法律、法規(guī),損害勞動者權益等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