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用人單位不承認屬于工傷
2011年4月2日,陸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2011年5月26日,經(jīng)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陸其英系因工死亡。2012年3月26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原告廢物處置中心向被告陸某丙、陸某甲、陸某乙支付喪葬費13658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382180元、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28080元,合計423918元。原告認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有誤,原告與陸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況且陸某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并不在上、下班途中,故訴至本院,請求判令:1、撤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
法院判決:原告廢物處置中心支付被告甲乙丙喪葬補助金13658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382180元、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28080元,合計423918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4月2日7時20分左右,陸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甲系陸某的配偶,陸某乙系陸某的女兒,陸某丙系陸某的母親。2011年4月12日,被告陸某甲以陸某在上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為由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局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于同年5月26日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本院認為,陸其英與原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其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致死,且相關職能部門已作出因工死亡的工傷認定,故作為其近親屬,三被告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慰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費,鑒于原告并未為陸其英繳納工傷保險,故應由原告向三被告支付上述賠償款項。至于賠償金額,確定如下:喪葬補助金按照2010年度平湖市全社會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6個月,為13658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照2010年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20年,為382180元;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陸其英的月收入的30%計算,考慮被告陸玉英在陸其英死亡時的年齡,計算6年,為28080元,合計423918元。據(jù)此,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六十二條、《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zhuǎn)發(fā)的通知》(浙勞社工傷(2004)140號)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原告廢物處置中心支付被告甲乙丙喪葬補助金13658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382180元、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28080元,合計423918元。
律師說法: 如何確定在工作中受傷是工傷?
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
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
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nèi)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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