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試用期工作出現誤差
王女士于2007年9月到北京某報社廣告部從事制作、核版工作,并簽訂了2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8年3月10日,報社與一家鐘表公司簽訂了20萬元的廣告合作協(xié)議,客戶要求在其報刊上刊登半版的鐘表廣告。
王女士在對這項業(yè)務進行核版時,發(fā)現廣告的版面設計大小與訂單不符,遂要求制作人員進行修改,直至報刊開始印刷時,王女士發(fā)現廣告版面的尺寸仍未修改過來。廣告刊出后,鐘表公司馬上與報社進行交涉,報社只好將20萬廣告費退回并賠禮道歉。4月21日,報社經調查、研究,以王女士不能勝任工作為由,決定與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律師說法:公司解雇是否需要支付補償?
王女士認為自己已經盡職,也指出了制作人員的工作錯誤,最終失誤應與本人無關,且報社也沒有具體的考核標準,不能認定自己為不勝任工作,不應對自己解除勞動合同。
事實上王女士在此次廣告錯刊事故中,確實指出了廣告制作人員的錯誤,而且報社也未能提供關于不勝任工作的考核標準,所以,報社以王女士不勝任工作為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的決定是不合法的。報社應向王女士支付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后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