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進行工商登記 拖欠工資
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原告王某在被告陳某未進行工商登記的“陳家廚房”從事配菜工作,被告陳某為實際經(jīng)營者,2016年9月1日,被告陳某向原告王某出具欠條一張,記載:“欠王某工資錢玖仟肆佰伍拾元整(9456元),此錢在一個星期之內(nèi)打達到王某卡上”。后被告陳某向原告王某支付部分款項后,尚有7500元未支付,原告王某向被告陳某索要工資未果,訴至本院。
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勞動報酬7500元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在被告陳某經(jīng)營的“陳家廚房”從事配菜工作,“陳家廚房”應進行工商登記而未登記,被告陳某為實際經(jīng)營者,應承擔支付勞動報酬責任,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陳某支付其7500元勞動報酬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陳某支付誤工費3570元的訴訟請求,因沒有法律依據(jù)及相關(guān)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未進行工商登記 勞動者應向誰索要勞動報酬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二條
下列情形,以行為人為當事人:
(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登記而未登記,行為人即以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
(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quán)、超越代理權(quán)或者代理權(quán)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quán)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后,行為人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綜上所述,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陳某支付其7500元勞動報酬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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