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有哪些義務,用人單位在招工時注意什么?
(1)建立職工名冊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甭毠っ麅允怯涗浻萌藛挝徽杏萌藛T的名錄,內容應包括勞動者的姓名、年齡、性別、身體狀況、住址、文化程度、學歷、職業(yè)技能等基本情況,勞動合同訂立、續(xù)訂、變更、終止情況等。建立職工名冊,有利于勞動行政部門監(jiān)督檢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2)告知義務。為了保證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知情權的體現,也是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勞動關系的運行中,一般情況下單位與勞動者信息是不對稱的。在信息量上,用人單位要優(yōu)于勞動者,如工作條件、職業(yè)危害、用人單位的經營狀況、工資分配配狀況、發(fā)展前景等,如用人單位不如實介紹,勞動者一般很難獲得,從而難于作出題否簽訂勞動合同的判斷。因此,法律賦予勞動者知情權,用人單位有義務向勞動者告知有關情況。用人單位不依法履行告知義務,有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的無效,承擔無效的法律后果。另外,《勞動合同法》也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慶當如實說明。
(3)不得如押證件、要求提供擔保、收取財物的義務?!秳趧雍贤ā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違法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和賠償責任。
(4)建立勞動關系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建立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將勞動合同文書交付給勞動者。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給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