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shù)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申訴人的姓名、職業(yè)、住址、工作單位、郵政編碼以及聯(lián)系電話和被訴人(企業(yè))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lián)系電話;申訴書應當著重闡明仲裁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和理由;并且提供相應的證據(jù)材料。仲裁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
二、勞動爭議仲裁的期限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nèi)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后方可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對于請示待批、工傷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需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n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