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人員是不是勞動者
《漢語大詞典》稱“勞動者”是參加勞動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生活資料主要來源的人?!秳趧咏洕o典》稱“勞動者”是勞動能力的體現者,泛指具有勞動能力并實際參加勞動的人。退休人員雖然已退休,但大部分仍有勞動能力,能從事勞動。而且隨著經濟的發(fā)展,社會的進步以及生活質量的提高,人的平均壽命延長,相對過去,已退休的人越來越“年輕”(美國、德國等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已多次調整,現在是65歲,并將延長至67歲)。不少人的勞動能力并不遜色,因此,退休人員只要具有勞動能力并實際參加勞動,其“勞動者”的身份是不言而喻的。
二、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
從憲法規(guī)定來看,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應參加勞動,我國《勞動法》在勞動者資格上,除禁止使用童工外,并無其他限制條件,允許勞動者從事與自己智力、能力相適應的勞動。《勞動法》未禁止男60歲以上、女50歲以上公民從事勞動,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退休人員一旦被用人單位聘用,并實際從事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其勞動報酬,即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當然,這是一種特殊的勞動關系)。
《最低工資規(guī)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第2條的規(guī)定,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根據以上論述,筆者認為,退休人員只要在法定勞動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理應受到最低工資制度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