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的經濟補償能否分期支付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fā)[1994]481號)第二條規(guī)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fā)給。第十二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在企業(yè)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業(yè)按規(guī)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因此,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當一次性支付,用人單位要求分期支付的,勞動者有權予以拒絕。
實踐中,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私下協(xié)商解決,勞動者也同樣用人單位分期支付的,法律可不干預。
二、企業(yè)給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guī)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