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指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相互了解對方而約定的考察期間,它是整個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但是,試用期條款并非必備條款。
如果雙方同意約定試用期,不同的合同期限應該約定不同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是否享有社保
在試用期內也應該有享受社會保險,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企業(yè)給員工上社保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或自愿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而且商業(yè)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