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侵權要負哪些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shù)摹?/p>
(1)如何理解本條中經濟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的關系?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8/4)
91、《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含義是,如果用人單位實施了本條規(guī)定的前三項侵權行為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實施了本條規(guī)定的第四項侵權行為,即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法給與勞動者經濟補償?shù)?,因不存在支付工資報酬的問題,故勞動行政部門只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還可以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的具體標準是什么?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1994/12/26)
第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shù)摹?/p>
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2004/11/1)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shù)摹?/p>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標準是什么?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12/3)
第三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fā)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jù)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可減薪的情況
這4種情況為:
一是職工因個人主觀原因沒有完成生產任務,并非身體問題等所致,單位可扣減其工資??蹨p后工資不能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二是職工違反勞動紀律,并造成單位損失時,單位因此扣減工資,每月扣減比例必須小于該職工月工資的20%;
三是職工請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資計算;
四是職工請病假,按照病假工資發(fā)放,可以扣減其績效或生產性獎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