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賠償仲裁時效的概念
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tài)持續(xù)存在一定時間后即發(fā)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仲裁時效是權利人通過申訴程序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保護其勞動權利的有效時限。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根據權利人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其勞動權益予以保護,對義務人應履行義務予以裁決強制履行。如果權利人不主張權利,在申訴時效屆滿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權利人的勞動權益不再加以保護,對義務人的義務,也不再裁決強制履行。
工傷賠償的仲裁時效即是指在已經確認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前提下,勞動者的事故傷害經確認為工傷,其在一定的時效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要求工傷賠償的仲裁請求的時效期間。
二、工傷賠償的仲裁時效特征
工傷賠償的仲裁時效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突出特征:
第一,從工傷賠償仲裁時效的前提看,必須是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受到了工傷,從其受工傷后的某一時間點開始起算。
第二,在仲裁時效超過后權利人所喪失的并非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權利,權利人仍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再保護其權利。
第三,工傷賠償仲裁時效具有強制性,法律關于仲裁時效的規(guī)定,屬于強制性規(guī)范,當事人不得協議排除對仲裁時效的適用,也不得協議變更仲裁時效的期間。
第四,工傷賠償仲裁時效具有特殊性,即是指工傷賠償仲裁時效不同于其他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時效,其起算點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