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時間有啥規(guī)定?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為避免有些企業(yè)濫用試用期,我國《勞動合同法》將試用期按勞動合同期限長短分別做了規(guī)定。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怎樣可辭退員工?
那么,在試用期內(nèi),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嗎?回答是否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試用期內(nèi),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7、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diào)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nèi)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