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內可以辭退員工嗎?
試用期是一般是用人單位和員工首次建立勞動關系后,為增加相互了解,為決定是否最終選擇對方而設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試用期的長短取決于合同期的長短。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需要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招錄用員工時首先應向員工明確錄用條件是什么,然后還要明示考核依據和考核辦法,實施具體的考核行為,而不是任由用人單位解釋員工試用期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二、辭退員工員工有經濟補償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必須告知勞動者辭退的理由;如果沒有辭退理由就要支付經濟補償;
2、公司開具辭退證明的書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