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勞務派遣用工形式近年來在我國發(fā)展迅速,由于我國法律對勞務派遣還沒有規(guī)范和限制,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勞動法的責任,任意使用勞務派遣工,使勞務派遣的使用范圍不斷擴大,派遣勞動者人數(shù)也不斷增加。在一些行業(yè)的企業(yè)中,勞務派遣工甚至已占到一半以上,成為用工的主流形式。在一些長年穩(wěn)定需求的工作崗位,也使用勞務派遣工。如果不對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加以規(guī)范,任其發(fā)展,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將來成為企業(yè)用工的常態(tài),勞動關系的基礎將受到嚴重的挑戰(zhàn),勞動法的作用無法發(fā)揮,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
為此,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這些崗位對用人單位來說不是十分的重要,且具有臨時工作的性質,替代性很強,從而適用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
二、勞務派遣存在什么法律關系?
勞務派遣涉及勞務派遣單位、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三方主體,在勞務派遣用工過程中,三方主體之間形成三種法律關系。理論界對于這三種法律關系的定性并不一致,主流觀點認為:
(1)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屬于勞動關系;
勞務派遣單位向社會招用勞動者,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對應招合格的勞動者進行派遣,行使對勞動者的人事管理權,如處分、辭退,同時派遣單位承擔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社會福利等勞動法上的義務。
(2)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是用工合同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
當事人雙方通過訂立勞務派遣協(xié)議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根據(jù)用工單位的標準派遣符合要求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根據(jù)協(xié)議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報酬或管理費。
(3)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構成勞務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范疇;
用工單位負責在勞動過程中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管理和指揮,勞動者遵守用工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在用工單位的安排下提供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