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入職引糾紛
A公司是上海的一家生產(chǎn)型企業(yè),擁有員工一千多人。A公司在招工用工方面非常規(guī)范: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及時繳納社會保險(外地戶籍員工繳納綜合保險)、按時發(fā)放工資,加班工資也從不拖欠。但A公司最近遇到了一件麻煩事。外地員工李某是2008年6月到A公司工作的,A公司跟李某簽訂了一年期勞動合同,辦理了繳納綜合保險手續(xù)。2009年5月12日,李某在工作中被機器壓傷了食指。A公司及時送李某到醫(yī)院就醫(yī),并在一星期內(nèi)為李某申請了工傷認定。2009年9月初,勞動能力等級鑒定結(jié)果出來了,確定李某因工致殘程度十級。A公司在為李某辦理工傷理賠的過程中被告知,李某的身份證件不符,不予理賠。A公司才知道李某入職時提供的身份證是別人的,A公司為李某辦理綜合保險時也是用李某提供的別人的身份證辦理的。因受傷人員身份證明和綜合保險人員身份證明不一致,工傷保險基金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那李某的工傷賠償應該由誰來承擔呢?
錄用員工如何核實員工身份
員工入職應該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用人單位用員工提供的身份證信息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在職期間,如員工發(fā)生了工傷,就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員工的工傷賠償責任。本案中,雖然A公司為李某繳納了社會保險,但由于A公司為李某辦理綜合保險時是用李某提供的別人的身份證辦理的。工傷保險基金根據(jù)規(guī)定,以受傷人員身份證明和綜合保險人員身份證明不一致為由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這時就應該由A公司承擔李某的工傷賠償責任。
員工使用他人的身份證或假的身份證入職,發(fā)生了工傷,即使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了社會保險,由于受傷人員身份證明和參加社會保險人員身份證明不一致,工傷保險基金不能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員工的工傷賠償責任就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對此,很多用人單位肯定覺得冤枉。我單位非常正規(guī)的按照法律規(guī)定規(guī)范地用工——跟員工簽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發(fā)生了工傷及時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結(jié)果由于員工個人的欺騙行為——提供他人的或假的身份證,導致保險不予承擔工傷保險的責任,這個過錯應該在員工方,怎么還要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shù)呢熑文??國家有關(guān)部門出于各種考慮制定了法律法規(guī),對于本案中的情況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是“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工傷賠償責任”,我們用人單位要做到規(guī)范用工、防范用工風險、降低用工成本就需要了解相關(guān)的法律法規(guī),了解用工過程中各種情況的合法操作,這樣才能真正防范用工風險、降低用工成本。
本案例是典型的由于用人單位沒有核實員工身份信息的真實性而導致用工成本增加的一個案例,公司依法規(guī)范用工,但因核實身份證上存在漏洞,導致公司為員工繳納保險后仍然要支付工傷賠償金,增加了不必要的用工成本。所以,用人單位規(guī)范用工還應注意小細節(jié),如本案給我們的啟示——錄用員工應核實員工身份證信息的真實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