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送餐遭強奸被認定為工傷
2004年8月2日晚8點30分左右,一男性客人打電話要求送餐,餐廳指派張小姐前去送餐。該客人住??谑星鸷4蟮滥媳蓖\噲觯蠹s晚9點10分左右張小姐到達要求客人送餐的地方。當晚大約10時左右,張小姐被該名要求送餐的男性客人強奸。
張小姐為餐廳打工,對餐廳的指派,張小姐只能接受和服從。張小姐是未成年少女,在晚上8點多,要求張小姐送餐到遠在丘海大道的異性住處,餐廳對其中存在的危險是明知的,而餐廳在指派張小姐送餐時卻沒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由此造成悲劇的發(fā)生。在張小姐受辱回到餐廳處之后,對張小姐明顯異常的舉動餐廳也沒有發(fā)現(xiàn),沒有給予安慰和人道同情,更沒有采取任何補救措施,甚至在張小姐的父親要求餐廳給予適當賠償時,餐廳將所有的責任推向罪犯,企圖逃脫責任。其實張小姐慘遭犯罪分子強暴這一悲劇的發(fā)生,與餐廳一味追求經(jīng)濟利益,長期漠視員工利益息息相關。如果當時餐廳指派男員工去送餐,如果餐廳在指派張小姐送餐的同時再指派一人陪同,還會有悲劇的發(fā)生嗎?張小姐受辱之后,無法參加工作,要進行相當長時間的心理調(diào)整,恢復其對人生的信念。為了維護張小姐的合法權益,2004年8月23日,張小姐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餐廳賠償醫(yī)藥費、誤工費及精神撫慰金。
工傷認定的標準是什么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餐廳是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原告作為被告的雇員,在工作時間外出給訂餐客人送餐時被客人強奸,應當認定為工傷,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diào)整的范圍,原告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主張自己的權利,2005年8月8日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張小姐的起訴。
張小姐不服一審裁定,認為強奸行為不但給受害人的身體造成損害,其給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遠遠大于其受到的物質(zhì)損害。一審法院將張小姐受到的傷害認定為工傷,認為應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對張小姐進行賠償,這就直接否定了張小姐要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臋嗬?005年8月15日,張小姐依法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此案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張小姐有權直接提起人身損害之訴,撤銷一審法院《民事裁定書》,指令繼續(xù)審理。一審法院繼續(xù)審理后判決餐廳賠償張小姐精神撫慰金1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1款規(guī)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