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勞動爭議的經濟補償金問題
案情:
張威在一家國有軟件公司工作,2001年6月20日應聘入司。2002年7月26日接到公司的辭退通知,其中寫道:“由于集團結構調整,市場推廣部沒有張威適合的崗位,經研究決定做辭退處理?!惫救耸虏扛嬖V他,除支付其7月16日至26日的工資外,還支付一個月基本工資(張威在降低工資后的月薪為 3500元)經濟補償金,共計3900元。
張威認為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太少,并向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訴,要求公司支付7月16日至7月26日的工資1505元及25%的經濟補償;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一個月工資)3500元;兩個月經濟補償金8800元極其50%的額外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支付條件
評析:
這是一起辭退勞動爭議。公司向員工支付的費用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員工的三項申訴請求基本是正確的,大部分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首先,員工被辭退時的月薪為3500元。7月16日至7月26期間為9個工作日。日工資為3500元除以制度工時天數(shù)20。92天,因此,應補發(fā)數(shù)額為 1505元。由于這筆費用公司已同意支付,而員工未去領取,所以不應加付25%的經濟補償金。
其次,由于公司辭退張威的理由是公司結構調整,沒有工作崗位了,所以應適用《勞動法》第26條第3項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30天通知張威。因公司沒有提前30天通知,所以應支付一個月工資3500元代通知金。
其三,張威2001年6月20日至2002年8月26日在公司連續(xù)工作時間為1年2個月零7天。依據(jù)勞動部頒發(fā)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guī)定:“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第11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 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該公司應支付其相當于2個月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共計8800元。由于公司已同意支付2395元(3900元-1500元)經濟補償金,說明公司還是有依法辦事的意識,只是對政策的理解有誤,所以勞動仲裁委只裁決公司向張威支付8800元經濟補償金,未裁決支付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